
六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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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六月十八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53,000元。另外,積金局代二十五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五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1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林國強經營力成重機工程公司,因拖欠其四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53,645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包括加士得電腦有限公司及駿匯旅遊巴士有限公司(前稱輝煌旅遊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9,440元及21,094.7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三名與訟人,包括泗龍有限公司經營濠苑茶餐廳、翔集有限公司及新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經營小巴黎越南餐廳,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8,902.5元、3,324.94元及56.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76元、190元、160元、80元及146元 。
完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