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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3月18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港幣20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表21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8名僱主追討港幣168,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家雄物流有限公司,因拖欠其6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01,709.78元。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洪慧娜經營的美太僱傭中心、林澤明、陳建德經營的陳林記車房及嘉麟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4,724.52元、22,800元、17,578.02及8,533.7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4名與訟人,包括信威機械製模廠有限公司、唐耀明經營的啟軒裝飾工程公司、永邦(香港)有限公司及Pridehill Limited,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4,223.68元、28,971.22元、8,321.26元及2,971.27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亦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230元、170元、180元、106元、245元、180元、158元及96元。
完
2008年3月1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