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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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代十五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四名僱主追討約港幣9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三名與訟人,包括張棪聖前經營的志堅運輸公司、亨來實業有限公司及潘吾登經營的潘記建築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8,984.18元、38,340.69元及10,967.2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一名與訟人,黃淑玲經營的嘉裕貿易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9,069.1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30元、180元、90元及150元。
完
2007年11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