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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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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一月二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480,000元。另外,積金局亦代表五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四名僱主追討港幣38,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智豪柯式印刷有限公司及永德印務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九名及七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03,566.72元及78,070.51元。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潘吾登經營的潘記建築公司及連勝有限公司經營的盈昇餐廳,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8,518.04元及8,043.9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兩名與訟人,包括凱豐工程有限公司及森泉工程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6,415.49元及5,306.6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而審裁處案件則為分別為港幣130元、146元、76元及96元。

  較早前,凱豐工程有限公司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7,000元。



2007年11月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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