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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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一月一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的附加費約港幣70,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正旭投資有限公司經營的海天亞洲漁港,因拖欠其一百六十一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72,681.62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港幣930元。
完
2007年11月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