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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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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發出:

  積金局今日(十月五日)於高等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合共約340,000元。另外,積金局亦代表3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1名僱主追討港幣13,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高等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經營郎田日本料理的金翠集團有限公司及經營郎田日本料理黃埔店的輝順(香港)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27名及28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64,578.10元及178,959.38元。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經營華記汽車服務公司的俞秀欽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7,298.6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高等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高等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而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180元。



2007年10月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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