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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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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九月二十五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四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合共約1,100,000元。另外,積金局亦代表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僱主追討港幣6,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四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彩明茶餐廳(集團)有限公司、�灠物O安系統有限公司、黃錫華經營的荔華運輸及吳樹勳經營的儲財記及孫惠玲前經營的儲財記,因分別拖欠其五十九名、五名、七名及二十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98,600.73元、257,208.65元、249,144.62元及134,388.55元(另178,267.95元只由吳樹勳經營的儲財記支付)。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Myung Dong Express Co. Limited 經營的 Myung Dong Express,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6,24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而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114元。

完

2007年9月2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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