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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局代四十二名僱員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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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380,000元。另外,積金局今日(八月三十一日)亦代表二十六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五名僱主追討港幣10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日前向一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仟偉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其十六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87,619.18元。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包括陳炳康經營的快達工程公司及億麗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9,209.76元及5,301.5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三名與訟人,包括沈沃華經營的上海美美豆漿大王、城市第一服務管理有限公司及海致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3,572.34元、20,376.41元及8,60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而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70元、136元、180元、206元 及96元。



2007年8月3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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