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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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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八月二日)代三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港幣約12,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佘樹森經營利森工程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2,541.8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審裁官又下令與訟人須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罰款港幣5,000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港幣220元作為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



2007年8月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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