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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主被判須支付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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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四月三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2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共約660,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2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星光珠寶金行有限公司及李耀強經營的思洛製衣公司,因分別拖欠其74名及5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603,947.80元及63,300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各為港幣930元。



2007年4月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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