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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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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月六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93,000元。另外,積金局代11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5名僱主追討港幣約16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陳豪賢經營的冠霖海鮮菜館(新富興),因拖欠其2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93,483.88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錢正測量師行有限公司及蘆葦飽餅廊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7,686.53元及35,104.4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3名與訟人,包括美景胸圍廠經營者趙江池、李耀強經營的思洛製衣公司及大豐食品供應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8,790.18元、29,752.26及7,69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260元、260元、230元、180元及100元。



2006年10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