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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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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九月十一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共約33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約港幣2,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經營達興廚具設計工程公司的唐健邦,因拖欠其22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37,628.72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資宏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981.4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580元。





2006年9月1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