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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三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及房屋局局長黃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公屋居民因違反租約而遭房屋署發出「遷出通知書」收回單位的個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三年每年:
(一) 房屋署發出「遷出通知書」的數目及理由,當中分別獲重批租約及最終被收回的單位的數目;
(二) 上訴成功或失敗的個案數字,以及當局就其決定所列出的理由分類後的個案數字;及
(三) 因過期提出上訴而不獲受理並需遷出單位的宗數;當局會否考慮修訂《房屋條例》(第283章)的有關條款,延長提出上訴期限及酌情處理過期提出上訴的個案;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過去三年,房屋署共向公屋住戶發出了七千四百七十份遷出通知書,按年份分列如下:
一九九九年 - 2,536
二○○○年 - 2,350
二○○一年 - 2,584
房屋署並沒有按發出通知書理由的分類統計數字。一般來說,住戶如違反租約條款,例如欠繳租金、在單位內作非法勾當(例如藏毒、賭博或賣淫等)、未經許可佔用單位或把單位丟空,房屋署便會向他們發出遷出通知書。此外,受整體重建計劃影響並已獲遷置安排的住戶、入息及資產超逾指定上限的住戶及離婚後不再合資格住在公屋單位的住戶,也會收到遷出通知書。
過去三年,共有三千九百八十二個收到遷出通知書的住戶獲恢復租約,另有二千九百四十六個單位被收回,詳情列於附件甲。
收到遷出通知書的住戶,可向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第7A條成立的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該上訴委員會在過去三年曾處理一千四百六十一宗個案,詳情列於附件乙。
上訴委員會按個別情況對上訴作出判決,但我們並沒有過去三年按判決理由分類的數字。一般來說,首次違反租約條款而情況並不嚴重的住戶、已清繳所有欠租及承諾將來會依時繳租的住戶、以及處境困難而值得體恤考慮的住戶,可獲上訴委員會考慮取消或修訂遷出通知書。
《房屋條例》規定,住戶須在遷出通知書發出日起計十五日內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自一九九九年以來,在法定期限過後收到而不獲受理的上訴申請有一百三十三宗。
由於遷出通知書是透過專人派發、掛號函件、張貼在有關單位門外的告示、或同時採用上述各種方法向有關住戶送遞,我們認為目前的上訴期限是恰當的。
完
二○○二年三月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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