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政府解釋《公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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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發言人今日(十月三日)表示,現行的《公安條例》並非「還原」該條例於一九九五年前的版本。反之,一九九五年修訂的《公安條例》所作出的多項放寬措施,大多仍然保留下來。

  他在回應外界批評現行的《公安條例》是「還原惡法」時作上述表示。

  發言人指出,在一九九五年前,舉行公眾遊行需獲警務處處長發出牌照。現行的機制則是知會警務處處長而非申請牌照。現時警務處處長如不提出反對,則需在指定時間內向組織遊行人士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發言人說:「似乎很少人明白即使根據《公安條例》於一九九五年作出的修訂,組織公眾遊行人士亦須於七日前書面通知警方。此外,警務處處長可基於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理由,禁止已通知警方的公眾遊行和集會予以進行。」

  他解釋:「遊行集會事前要通知警方的要求,以及警方禁制遊行集會的權力在一九九五年已經存在,並不是一九九七年修訂《公安條例》而實行的新措施。」

  他說:「對於組織公眾遊行的人士來說,現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機制其實更為清晰;因為現行法例要求警務處處長須表明他是否反對舉行某一次公眾遊行,並陳述反對的理由。」

  他續說,在一九九五年前,公眾遊行人數如不超過二十人,可毋須申請牌照。經一九九五年的修訂後,不超過三十人的公眾遊行可獲豁免通知。這項參與人數的放寬在一九九七年的修訂後予以保留。

  在公眾集會方面,知會警方的機制無論在一九九五年前後皆一直存在。根據一九九五年放寬的《公安條例》,可獲豁免通知的公眾集會人數由原來不超過三十人增加至不超過五十人,這項放寬在一九九七年後亦予以保留。

  至於有批評指現行的《公安條例》為「惡法」,發言人反駁謂,該條例有關公眾集會的條文,是特別制定以符合《國際人權及政治權利公約》。

  發言人亦否認警方在打擊未經許可的集會時,只是針對學生採取行動。

  他說:「警方會根據事件的經過,對所有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或集會作出獨立評估,而在社會安寧受到破壞時,警方通常都會展開調查。」

  他強調:「警方拘捕學生只是依法履行職務。」

二○○○年十月三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