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檢控學生當局仍然未有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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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發言人今日(十月二日)強調,關於本年四月二十日及六月二十六日的學生遊行事件,警方仍然在進行調查;而當局對於是否應對任何人提出檢控,現時尚未有決定。

  發言人說:「警方現時所做的,不過是依據合法程序,調查是否有人涉及刑事罪行。」

  就傳媒查詢有關今天由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及其他團體發起的示威遊行,以反對《公安條例》及近日學生被捕事件,發言人在回覆傳媒時作上述表示。

  他說:「調查及拘捕行動完全依法辦事,亦以法律意見為依歸。完全不存在對學生進行政治迫害。」

  他指出,香港是一個自由及開放的社會,市民表達意見及集會的自由皆受法律保障。

  他續稱:「我們完全尊重市民透過示威表達意見的權利。不過,市民採用此種方式表達意見的同時,亦必須顧及其他人士的權利和需要。社會大眾期望示威人士以有秩序、和平及合法的方式來表達意見。」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和平集會權利,並非絕對的權利。該公約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該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而此種限制乃民主社會因應需要而制定法律以作出規定者。

  發言人補充謂,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在制定《公安條例》有關公眾集會及遊行的條文時,當局已充份考慮有關規定,以確保條例符合此國際公約。

  他說:「現行《公安條例》已在維持公共秩序和公眾安全以及保障市民表達意見的權利兩者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他又指出,政府對示威活動的政策,在回歸後並無改變。

  他說:「在規限示威活動時,警方不但要顧及參與示威人士表達意見的權利,同時亦須確保遊行不會對他人構成危險或不便,警方向來都致力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他們有責任確保在採取行動,配合示威舉行的同時,不會導致破壞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

  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回歸至今年八月底,期間舉行的公眾遊行及集會不下六千五百宗,而警方只曾對其中三宗公眾集會及兩宗公眾遊行提出反對,理由是活動會妨礙公共秩序及有違公眾安全。在這五宗遭警方反對的個案中,有三宗由於後來主辦者同意修改其計劃,活動終於得以舉行。

二○○○年十月二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