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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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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多謝由陳鑑林議員擔任主席的法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作出詳細的審議。

  正如我在本條例草案於今年一月二十六日二讀時所說,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為了落實一九九八年「私人樓宇消防安全改善建議諮詢文件」所提出的有關建議,以加強業主對管理及維修所擁有物業的權責,進一步改善全港大廈管理的工作。

  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有以下五點﹕

(i) 訂定業主立案法團所須遵從的大廈管理和維修保養標準,並就此發出工作守則﹔

(ii) 加入條款讓政府可針對有嚴重管理和維修問題的大廈實施強制性管理,在執行這條條款前,民政事務總署及其他政府部門的同事必定會盡量協助業主解決他們的困難;

(iii) 方便新落成的大廈業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iv) 規定法團必須為大廈公用部分購買第三者意外責任保險﹔及

(v) 規定有超過50個單位的法團的帳目及財務記錄必須由專業會計師審計。

  我感謝法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的支持。在審議草案期間,委員會委員及有關專業團體提出了若干修正《建築物管理條例》的建議。我們認為這些建議當中大部份對加強大廈管理有正面的作用,所以決定從善如流,接納這些建議,並會在稍後提出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我想藉此機會解釋一下政府提出動議修正的幾項主要修正案-

(i) 為方便新落成大廈更容易成立業主法團,條例草案第3(3)條建議該等大廈可以業主人數百份之十召開會議以委任管理委員會。經過與有關專業團體詳細研究和討論之後,政府同意在一些分期發展及落成的大型私人屋h,應用該草案條文時可能會引起一些困難,故同意提出修正案,列明需待包括在同一公契內的全部樓宇均獲取佔用許可證(俗稱入伙紙)後,該等分期落成的大廈才可按第3(3)條以業主人數百份之十召開會議的條文來成立法團﹔

(ii) 至於現存的建築物,根據現行《建築物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可以業權份數百份之五十、三十或二十來通過成立法團。政府接納了議員的建議,同意提出修正案,將該等業權份數分別降低至百份之三十、二十和十。這修正案將令現存的建築物的業主更容易成立法團﹔

(iii) 政府再應委員會要求,提出修正案清楚列明聯權共有(joint ownership)單位之任何一位共有人(co-owner)均有權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業主會議及投票﹔

(iv) 在考慮有關專業團體的意見後,政府會提出修正案,將草案內對專業會計師審計法團帳目的要求,由"證明"帳目的真實性,改為就法團帳目作出審計報告,說明帳目是否中肯地反映法團的財務往來情況﹔

(v) 政府亦同意委員會的建議,在草案中加入有關條文,令法團在決議終止聘用建築物管理人時,可以和管理人協議,以支付一筆代通知金代替不少於3個月的通知期。而在法團作出這項終止委任的決議時,無需或無責任支付管理開支的業權份數無權投票﹔

(vi) 政府亦加入了附表11,清楚解釋草案內所提及業主的百份率的計算方法,此避免日後計算法定人數時出現混亂的情況。

  此外,法案委員會的法律顧問亦詳細審議草案的條文,並給予我們一些技術上的寶貴意見。我們認為這些見解言之有理,故此我於稍後提出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亦包括了若干技術性的修正案。

  除了政府已接納的修正建議外,數位法案委員會委員亦提出了其他的修正建議。然而,政府對這些修正建議持不同見解,故未能接納該等建議。

  我將會在稍後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各議員動議加入他們提出的修正時,解釋政府不能接納有關建議的原因。

  《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的實施,將大大加強業主對大廈管理及維修的權力及問責性,使大廈管理更加完善。政府希望能盡快落實施行草案中的條文,使業主立案法團能更有效地管理私人物業,並加強保障業主本身及其他公眾人士的利益。

  主席,我謹向各議員推薦本條例草案及政府提出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多謝主席。

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