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法改會發表刑事責任年齡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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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今日(五月二十五日)發表《香港的刑事責任年齡報告書》。

  法改會在報告書中建議︰

* 刑事責任最低年齡應由七歲提高至十歲﹔及

* 年齡介乎十歲與十四歲之間的兒童應推定為無能力犯罪,除非控方能將這項推定推翻

  法改員會秘書施道嘉解釋,現時法律規定七歲以下的兒童是不能被裁定干犯任何罪行。法律也推定七歲至十四歲的兒童是無能力犯罪的,除非控方能將這項推定推翻。推翻這項推定的方法是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案發之時,涉案兒童清楚知道他或她的作為不僅是頑皮或惡作劇的,而是嚴重不當的。這項推定名為“可推翻的無能力犯罪推定”。

  施道嘉說,相對於其他司法管轄區,香港的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無疑是較低。近年來,要求提高這最低年齡的聲音不斷增加,所持的理據是不宜令幼童全面承受嚴厲的刑事法律程序和隨之而來的制裁和恥辱。施道嘉並指出,適用於七歲至十四歲兒童的“可推翻的無能力犯罪推定”也受到不少論者批評。

  為了聽取公眾對上述論題的意見,法改會在1999年1月發表了一份列舉多項改革選擇的諮詢文件,並於稍後委託香港城市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進行公眾意見調查。大部分就諮詢文件提出意見的個人或團體都贊成提高現時的刑事責任最低年齡,公眾意見調查的受訪者也大多贊同將這年齡提高。

  法改會詳細考慮過該等論題和各界所發表的意見後,認為要年齡低至七歲的兒童為其作為負刑事責任,是不對的做法。雖然有關科研結果仍未有定論,但普遍意見看來都認同七歲小孩是不能完全理解其作為的刑事性質。因此,法改會總結認為現時的刑事責任最低年齡應予提高。

  法改會注意到現有的統計數據顯示十歲以下的兒童涉及犯罪活動的程度並不顯著,但十歲或以上兒童的犯罪數字則明顯增加。法改會也明白不是單憑科學研究便能精確地決定兒童應在哪一歲數開始負刑責,但最終認為以十歲作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是合乎情理的。

  至於年齡介乎新的最低年齡(十歲)與十四歲之間的兒童,法改會認為應為他們保留"可推翻的無能力犯罪推定",以確保在處理那些成熟程度不足的兒童時,得以保持一定的靈活性,使他們可免被檢控。據此,法改會建議“可推翻的無能力犯罪推定”應繼續適用於十歲至十四歲的兒童。

  法改會在報告書中提出以下建議作為總結﹕當局在妥善評估將刑事責任最低年齡提高至十歲的果效後,應盡快對關乎兒童的司法制度進行整體檢討。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