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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司長於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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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今日(星期一)下午在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會議上的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各位委員:

  首先多謝主席給我一個機會在未回答議員的問題之前,作一個簡短的發言。我想藉這個機會提出幾項重點。

  政府一貫監管電力公司的政策,是透過管制計劃協議,確保本港消費者能以合理價格獲得足夠和可靠的電力供應。在評核中華電力有限公司的1992年發展和財務計劃時,政府的評審準則是有關計劃是否合理;是否與有關的政策目標一致。在得到獨立顧問和政府經濟分析部的協助下,我們考慮了所有有關的因素。這些因素不單包括過去十年的整體電力需求趨勢,亦都包括當時可能影響本地經濟生產活動,以至用電需求的因素。這些包括因本地經濟週期性放緩、內地宏觀經濟調控、海灣戰爭、以及美國經濟衰退所引致的不明朗因素。在詳細分析過這些因素之後,當時我們認為中電對未來電力需求的預測合理。另外,中電提出的修訂燃氣方案,在眾多可行的方案中,可以為消費者帶來最高的經濟效益及對環境造成最少的污染。我們因此向行政局提議接納中電的發展和財務計劃。

  在進行獨立用電預測時,政府知道已經有一些本地製造商逐漸把其生產工序遷移至內地,並已經把這個情況納入考慮因素之列。不過,我們當時並未能準確預測遷移的速度和幅度,而工序北移的情況在1992年後才加劇,是當時不能清楚預計的。政府經濟顧問已經向委員提供資料,指出在1980至1992年間的大部分時間,本地工業生產量持續增長,每年平均增長百分之5.6。而本地製造業實質收縮的情況亦只在1992年後才變得更明顯。考慮到製造業用電增長相對商業用電增長放緩,而中電在其預測中已經將製造業用電量由1987至1991年的實際每年平均增長百分之3.6下調至百分之0.9,根據當時所有的資料,我們認為預測是合理的。政府經濟顧問亦指出,在對電力需求作長期預測時,如果只以1989至1991年三年的情況來預測1991年往後八年的需求,實在並非穩妥的做法。

  其後顯示,中電和政府經濟分析部的預測較實際用電量為高。但是,希望各位理解,沒有一項預測能夠保證是百分之一百準確的。關鍵的問題是當時政府是否根據掌握的數據和資料,作出仔細的分析和合理的評估。當年,我們在考慮過有關的數據及資料,以及獨立顧問和政府經濟分析部的意見後,都認為中電1992年的發展計劃在當時是最佳的方案。

  在批准中電1992年的發展和財務計劃後,我們根據管制計劃協議的監管機制,定時檢討用電和供應兩方面的情況,並在需要時作出修改。在1993年的核數檢討中,當發現實際需求未能達到預測水平時,我們已立即展開一連串補救措施,包括要求中電從速研究減低過剩發電容量的辦法和行使合約上的選擇權,以延建部分龍鼓灘計劃的發電機組。隨後,政府與中電同意把第七和第八號發電機組的投產時間延遲三年,至2003和2004年,甚至有可能再延遲兩年。現時,經濟局正與中電檢討情況,在年底前會決定未來路向。

  我們同意需要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盡量避免出現新的過剩發電容量。為此,在近期的管制計劃協議中期檢討中,政府已與兩間電力公司達成協議,訂明日後獲批准的發電機組如在投產後導致發電容量過剩,有關機組的部分投資將得不到回報。此外,為減低裝置過剩容量的可能性,雙方亦都同意,在日後審批裝設新發電機組的建議時,政府只會給予原則性批准,並按個別機組逐一批准,而非一系列機組批准。電力公司在簽訂合約訂購及裝設獲批的新發電機組前,亦須與政府一同對新的需求預測進行檢討。

  最後,我知道委員要求審計署署長對消費者因過剩發電容量而可能需承擔的額外電費進行評估。雖然審計署已就這一方面作出評估,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他採用了在事後才知道的實際數據作為計算基礎,並作出他本人亦都承認極具爭議性的假設。我們發現他的假設和整個計算方法與實際商業運作的情況不符。假如委員因而就市民可能額外承擔的電費作出任何結論,都是對政府、中電,以及消費者不公平的。即使審計署署長在事後充分掌握有關數據後提出的最佳配合線(the best-fit line)預測方案亦高於實際數字。例如,在1997年,有關的差距超過百分之九。這一點說明了進行預測的過程中,不明朗的因素在某程度上一定會存在。

  綜合以上幾點,在審核中電的發展及財務計劃時,我們已考慮了當時所有有關的因素。但是,預測結果其後是高於實質需求。希望各位明白沒有一個預測方法是百分之一百準確的。與此同時,大家亦不可以忘記,確保本港社會能夠獲得足夠和可靠的電力供應至關重要。相信委員和整個社會都不能夠接受因發電容量不足而引致局部或持續的大停電。當各位在事後看當時情況,亦應將這些重要因素一併考慮。

  多謝各位。

一九九九年十月四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