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律政司司長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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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日(星期六)在世界消除婦女暴力工作小組會議上之演講詞:

各位先生、女士早晨:

我非常高興和榮幸獲得平等機會委員會邀請出席此次活動,並能籍此機會就以下的題目“以法律策略終止針對婦女的暴力”發表意見。由於時間所限,我希望集中討論刑事法例的其中一方面,我相信在此方面的改革將可以幫助對抗針對婦女的暴力。我所指的是現行性罪行中對佐證的規限。

現行法律

現時,有一些法律為婦女提供保障,對抗暴力。其中主要有:

(甲) 《刑事罪行條例》,此條例針對包括性罪行和有關的罪行;及

(乙) 《侵害人身罪條例》,此條例針對包括殺人,襲擊,虐兒,強行帶走或禁固他人、非法墮胎等罪行。

而《家庭暴力條例》亦是為針對家庭暴力而制定的。根據該條例,法院有權就其婚姻或同居者中一方的申請而頒布禁制令,以制止另一方對申請人的騷擾,或禁止另一方進入特定範圍,包括其婚姻居所。

《刑事罪行條例》亦已修訂,把過往《保護婦女及少年條例》所涵蓋的性罪行及有關的罪行列入此條例,並且加重當中部份罪行的刑罰。修訂尤其提高了與13至16歲女童亂倫之最高刑期,由7年增加至20年,原因是這臚k性較為容易受到傷害。

但我們仍需努力。我們一定要確保刑事司法機制公平對待性罪行案件中的女性投訴人。這樣才能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能執行公義,和鼓勵女受害人挺身而出,舉報所遭遇的暴力。我們必須向社會發出一個信息,就是針對婦女的暴力行為並不是可被縱容或容忍的家事。

不公平規則

現行法例中有一方面可能被視為在實施上,對婦女不公平。那就是有關性罪行受害人的證供的特定規則。這些規則稱為佐證規則。雖然佐證規則亦適用於性罪行案件中的男受害人,但眾所周知,性罪行案件中的受害人大多數為女性。

讓我首先解釋一下背景。一般規定,法官或陪審團對一件案的裁決是可以基於單單一個證人或文件上未經其他證據確定的證據。此規則適用於民事和刑事案件,亦無論證據是雙方同意或有爭議的。例如:法官可以根據單單一個證人在庭上的證供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不過,與性罪行有關的案件會引用佐證規則。什麼是佐證?佐證,簡單來說,是支持和確定。但在證據法中,佐證是有十分技術性的含意的。它代表可信、獨立而會或趨於將被告與案件連結的證供。佐證必須確定或趨於確定被告的罪行。

有關規則

這些特別的佐證規則是什麼?在部份性罪行,例如:以威脅或恐嚇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促致他人成為娼妓;促致21歲以下少女進行不合法性交等,需要有佐證的規限是強制性的。這表示如果缺乏佐證證據時,法官須將控罪撤銷,這包括當法官或陪審團都無懷疑被告曾犯控罪的時候。假如有一女子聲稱被迫賣淫但她的投訴完全沒有佐證,案件可能根本不會被提交到法庭審判。

在投訴人就其他性罪行作供時,主審法官必須發出警告提醒基於無佐證證據定罪的危險。無佐證警告下定罪可以構成上訴理據及令定罪無效。即使法官和陪審團都認為沒有理由懷疑投訴人的誠信的時候也須發出佐證警告。

法官亦須解釋發出佐證警告的理由。這些理由究竟是甚麼呢?

理據

一向以來法院對採納性罪行受害人的證供均十分緊慎。

早於中世紀時代,已有一個不能單依賴指稱被強姦婦女的證供的假定。受害人要證明在罪行發生不久後,她已於鄰近城鎮發出喊叫及向人展示傷痕和衣物。聲稱她沒有做到上述任何一點也可構成辯護的理據。

直至近代,性罪行受害人的證供傳統上仍被視為較易出於幻想或捏造,誘因可能是挫折感、怒恨或後悔。而性罪行投訴易、反駁難亦被視為是一個潛在的危機。另一個被指為可能構成額外危險的問題是對身為證人的投訴人的同情,可能有礙陪審團或法官公正地衡量證據。

佐證規則基本的假設是性罪行投訴人的證供是根本不可靠,因此必須以其他獨立證據支持。我相信大家亦同意這是不公平的。而由於大多數性罪行的受害人都是婦女,這對女性特別不公平。據說有些婦女受害人在知悉她們的證供將不會獨立地被接納後,會抗拒興訟。

最理想的情況當然是能夠提供獨立的佐證。但是,現實是,嚴重的性罪行例如強姦,是很少在有獨立目擊證人的情況下進行的。一般來說,攻擊通常發生在犯案者確定自己不被監視和附近沒有人可以拯救受害人的時候。獨立佐證的存在是個例外,而非常規。那麼還有甚麼其他因素可構成佐證呢?

什麼才構成佐證?

嚴重身體創傷或破損的衣物,有時可以作為受害人聲稱不同意性交的佐證。但是,當被告人根本否認有性交時,以上的證據並不足以佐證指控被告人為強姦者,因為它們沒有直接指證那一位人士。當然,除非有“萊溫斯基的襯裙”,則作別論。而這類證據可能並不存在。受害人有可能因為害怕身體受傷而順從,又或因受驚過度而沒有反抗,以致身體並無嚴重傷痕。當然,這並不代表她同意性交或她的強姦指控只是謊話。可是,在現行的法律下,如無佐證,她的證供將被視為有可疑。

我們應否修改法例?

我並不希望只提及有關法律單方面的觀點。部份律師認為廢除佐證規則將不公平地削弱被告人的權利。我個人認為被告人的權利已有足夠保障。而修訂建議只為確保性罪行案件受害人的證供,能夠得到和其他案件投訴人證供同等的對待。這會確保性罪行受害人不會因為案件的性質而自動地受到不同準則的看待。

主審法官已有普遍性的責任引導陪審團並確保公平審訊,所以被告人的權利已得到足夠保障。法官不單有責任提醒陪審團成員案中的證據,還要運用自己的經驗和判斷去幫助他們衡量和理解證據。法官尤其有責任向陪審團提出辯方的論據。當控方證據有疑點時,法官亦有責任判斷是否需提醒陪審團不應依靠某一證據的理由,或提示應如何詳細檢查和驗證才依賴該證據。

英國、加拿大、澳洲多數省分和紐西蘭都已經廢除性罪行中的佐證規則。香港的上訴法庭法官亦質疑此規則是否應繼續在香港的性罪行案件中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郭偉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刑事上訴1997年第502宗聆訊,判期5.6.1998)〕

經過審慎考慮問題的雙方面後,政府希望提出建議修訂現行法例,取消在性罪行案件中引用佐證規則。有關修訂條例草案預期於今年六月向立法會提交。建議可能引爭議,而我希望可以得到你們的積極支持。

律政司已準備了一份以此為題的資料文件,我今天亦有帶若干份到場。如果你們有興趣,歡迎取閱。我非常歡迎各位提出任何意見。

長遠來說,社會能否消除暴力要視乎很多不同的因素,也需社會各階層的努力和支持。給予暴力罪行受害人公平的機會去尋求公道,是朝著正確方向走最先和重要的一步。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