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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詞彙釋義 (經修訂的版本)

經修訂的「法定圖則詞彙/概括用途釋義」

(重要提示:

城市規劃委員會通常是以這份釋義,作為詮釋法定圖則所用規劃詞彙的依據。這份釋義並非圖則的一部分。如有需要,這份釋義或會作出修訂。

「備註」欄內的註釋視為定義的一部分,須與定義一併閱讀。

如對這份釋義有任何疑問,可逕往香港北角渣華道333號北角政府合署17樓規劃署規劃資料查詢處詢問(電話號碼︰22315000)。)

用途 定義 備註

小食亭
(Refreshment Kiosk)

指用於售賣零食、小食和不含酒精飲品的構築物。

面積一般不超過10平方米。面積超過10平方米的小食亭,通常視作「商店及服務行業」的一種。

小販市場
(Hawker Bazaar)

指供小商販售賣食品以外的商品予公眾的地方或處所。

包括小販中心。
[歸屬「街市」]

工業用途
(Industrial Use)

指用作下列用途的地方、處所或構築物:進行物品的製造、更改、清洗、修理、裝飾、精加工、改裝以供出售、搗碎或拆除,或用作進行物料的改變,或用作貯存、裝卸或搬運貨物、或 用作進行與上述工序有關的訓練、研究、設計與發展、品質管制及包裝。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的內容改寫。

包括製造業、非污染工業、汽車裝配廠、食品加工廠/工場、檢查測試中心、製冰廠和工業物料回收/再用設施。

不包括大型及/或需要獨立而專門設計的處所的厭惡性行業和用途,例如飛機保養及修理廠、化學品及生化品工廠、水泥製造廠、電力站、氣體廠、採礦場和採石場、貯油庫、煉油廠及石油化工廠、垃圾處理裝置、資源回收場和沙倉。

[「印刷、出版及有關行業」、「膳食供應服務」和「服務行業」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或歸屬「商店及服務行業」,視乎運作的規模而定]

[「製冰廠」、「展覽輔助中心」、「建築、公用設施及其他工業輔助工場」、「非污染工業用途」、「漂染廠」、「電鍍/印刷電路板製造廠」、「金屬鑄造及處理廠」、「食物及飲品製造廠」和「汽車裝配廠」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工業展覽館
(Trade Mart)

指用作陳列和批發製成品的地方或處所,目的是為工業家/製造商提供一處可以陳列貨樣/貨品以供批發買家(特別是海外買家)參觀的中心,藉以推廣業務。對海外買家來說,這是一個可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購貨時間一次過找得貨源的地方。

[歸屬「展覽或會議廳」]

公用事業設施裝置
(Public Utility Installation)

指建於地面、地面以上或地底,為當地提供食水、污水處理、煤氣、電力,廣播、電視和電訊服務的貯存缸、構築物或處所。

除另有指明外,包括電訊無線電發射站、公用事業設施管道、泵房、電塔(包括架空電纜)、電力支站、電話機樓、抽水站、防洪抽水站、污水泵房及由政府提供及其處理量少於每日5,000立方米的污水處理/隔篩廠。 

不包括電線杆、電燈柱和電話亭等小型設施(屬於《註釋》說明頁所經常准許者),以及位於「鄉村式發展」地帶內小於12平方米(面積) x 3米(高度)的小型電力裝置。該些裝置獲經常准許,用以支援小型屋宇/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發展。

亦不包括食水處理廠、污水處理廠 (另有指明者除外)、電力站、氣體廠、雷達、電訊微波轉發站,以及電視及/或廣播電台發射塔裝置等服務較闊地域的大型裝置。

也不包括全幢或主要用作公用事業公司的行政大樓或營業處所的建築物。

[「污水泵房」、「防洪抽水站」、「電訊無線電發射站」和「公用事業設施管道」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但另有指明者或《註釋》說明頁另予准許者除外]

公用事業設施管道
(Public Utility Pipeline)

指用作排水、排污、供水、輸送燃氣、供電,以及設置電話線或其他電訊通訊線路的管道裝置和相關的地下構築物。

[歸屬「公用事業設施裝置」,但《註釋》說明頁另行准許的除外]

公共車輛總站或車站
(Public Transport Terminus or Station)

指用作巴士、公共小型巴士、的士、綠色專線小巴、電車、電纜車、火車和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總站或車站的地方。

 

公眾浴室
(Public Bathhouse)

指由政府保養、管理和監管,以收費或免費方式供公眾沐浴的處所。

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的內容改寫。

[歸屬「公廁設施」]

公眾停車場(貨櫃車除外)
(Public Vehicle Park (excluding container vehicle))

指供公眾停放車輛的停車場(貨櫃車除外),可由私人發展商或政府經營,使用者通常須繳費以停泊一段短暫或不太長的時間。對於未獲發給牌照以准其在公眾道路上使用的車輛,運輸署署長可就停車位的空置率,在個別情況下考慮容許有關車輛於該處暫時停放。

包括電單車、單車、私家車、小型客貨車、貨車、旅遊巴士和輕型貨車泊車設施。

公眾游泳池
(Public Swimming Pool)

指供公眾人士游泳或浸泡的人造水池(包括兒童游泳池或嬉水池)。

[歸屬「康體文娛場所」]

公廁設施
(Public Convenience)

指符合《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2條的涵義的廁所,以及由政府保養、管理和監管並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浴室。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的內容改寫。

包括廁所、公廁和公眾浴室。

[「公眾浴室」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

公園及花園
(Park and Garden)

指特意設計並有計劃地種植花草樹木或其他植物而供公眾使用和享用的地方;這些地方通常設有行人路、運動場及休憩和康樂場地。

可包括鳥舍,但不包括私人擁有及/或商營的公園

[歸屬「休憩用地」,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分層住宅
(Flat)

指設備齊全的居住單位,通常位於建築物其中一層,單位有本身的入口、廚房/小廚房/茶房、客廳/飯廳、睡房、浴室/廁所,而有些則有工人房。

包括複式居住單位、頂層住宅,以及提供中央服務及/或中央管理和公共設施的住宅式附服務設施住宅;亦包括住宅大廈式的員工宿舍和政府員工宿舍。
[「員工宿舍」和「政府員工宿舍」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並歸屬「屋宇」,視乎建築形式而定]

水泥製造
(Cement Manufacturing)

指用於水泥的製造、加工和包裝的廠房、構築物或處所。

 

火葬場
(Crematorium)

指設計或修改作焚化人類遺骸用途的地方或處所。

即《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2條所界定者。
[「紀念花園」和「殯儀服務中心」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並歸屬「靈灰安置所」]

以科技為基礎的作物及水產養殖生產(直接提供顧客服務或貨品者除外)
(Technology-based Crop and Aquaculture Production (excluding those involving direct provision of customer services or goods))

指運用科技方法,透過掌控的程序生產作物和水生生物,當中涉及的物料投入、程序和環境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光線強度、溫度、濕度、二氧化碳濃度以及氣流),均受持續監察及調整以達致最佳產量。 包括食用菇菌生產、水培生產、氣培生產、魚菜共生、芽苗生產和水產養殖。
不包括涉及直接向顧客提供服務或貨品的活動,例如興趣班、講座和貨品直銷。

主題公園
(Theme Park)

指為公眾提供娛樂而具有主題設計特色的地方(例如水族館、動物園、馬戲表演、歷奇遊樂設施、小型花園、文化村、機動遊戲機/裝置、歷奇劇院和電影院),以及配套的酒樓餐廳和商店。主題公園通常會有花草樹木、行人徑、運動場和休憩處。

 

加油站
(Petrol Filling Station)

指以零售方式供應和發售汽油、石油氣、燃油、潤滑油及電的地方或處所,而該處亦可能提供以下服務:
(a) 汽車清洗和打蠟,以及出售洗車和打蠟用品;
(b) 添加潤滑油和潤滑劑;以及
(c) 簡單汽車維修服務。

 

可循環再造物料回收中心
(Recyclable Collection Centre)

指用於社區可再用物料回收活動的處所;這些活動包括可循環再造物料的收集、貯存、分類、包裝和打包。

 

司法設施
(Judicial Facility)

指政府用於履行司法職能的地方或處所。

包括終審法院、高等法院、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死因裁判法庭、少年法庭、小額錢債審裁處、土地審裁處、租賃事務審裁處及/或勞資審裁處,以及與上述用途有關的辦公室。
[歸屬「政府用途」]

外幣兌換店
(Money Exchange)

指所經營業務為以定率兌換貨幣(通常為不同國家的貨幣)的地方或處所。

[歸屬「商店及服務行業」]

生態旅舍
(Eco-lodge)

指層數少、與自然環境融合的低密度度假式住宿設施。該設施須符合生態旅遊的原則,並於設計、施工及營運方面採用最佳標準/環保建築/可持續發展的準則。

不包括作長期住宿用途的民居。

休憩用地
(Open Space)

指建築結構甚少而預留作靜態或動態康樂用途,以在地方或地區層面提供主要或次要康樂設施予公眾使用和享用的土地。

包括公園及花園、運動場、散步長廊/廣場、涼亭、休憩處;行人專區和泳灘。

[「海灘附屬用途」、「海灘」、「公園及花園」、「運動場」、「散步長廊/廣場」、「涼亭」、「行人流通及休憩處」和「行人專區」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划艇中心
(Boating Centre)

指出租船艇供乘船作康樂用途的繫泊區和相關的陸地。

可包括艇棚及附屬的船隻修理/保養工場。

[歸屬「康體文娛場所」,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印刷、出版及有關行業
(Printing, Publishing and Allied Industries)

指用於製作、出版、編輯和釘裝印刷品如書籍、報章和雜誌並發售予公眾的地方或處所。

[歸屬「商店及服務行業」或「工業用途」,視乎運作的規模而定]

危險品倉庫
(Dangerous Goods Godown)

指設計用於貯存《危險品條例》(第295章)第3條所列危險品的處所,而這些危險品的貯存並非直接附屬於建築物的主要用途。

 

香港鐵路通風塔及/或高出路面的其他構築物(入口除外)
(Mass Transit Railway Vent Shaft and/or Other Structure above Ground Level other than Entrances)

指與香港鐵路的運作和使用有關連而建於或將建於地面的構築物(車站入口除外)。

有關構築物可為獨立式,或包含在一幢主要並非作香港鐵路用途的建築物之內。

地區小工程
(Local Public Works)

指由政府統籌或落實的小型工程,包括行人通道、行人路、扶手、指示牌、花槽、沙井等地方層面設施的保養和建造工程。

 

多層式陵墓
(Mausoleum)

指設有壁龕或放有棺材的構築物,是提供土地以供棺葬之外的另一種喪葬方法。

[歸屬「墳墓」]

污水處理/隔篩廠
(Sewage Treatment/ Screening Plant)

指在把污水和其他液體廢物排放前先行加以處理或隔濾的地方或處所。

由政府提供及其處理量少於每日5,000立方米的污水處理/隔篩廠歸屬「公用事業設施裝置」。

自然保護區
(Nature Reserve)

指特為保護野生生物及其生境而加以管理的地方。這些地方可用於促進教育和科學研究用途。

[「濕地保護區」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自然教育徑
(Nature Trail)

為自然保育和教育目的而闢設的小徑,包括野生生物或景物具有特色的地點。

 

行人天橋/行人隧道
(Footbridge/Pedestrian Subway)

指專供行人來往的天橋或隧道。

 

行人徑
(Footpath)

指街道、盡頭路或通道通常供公眾步行來往的部分。

 

行人專區
(Pedestrian Area)

指特別預留供行人行走的地方,除緊急車輛外,一切車輛不得進入。

[歸屬「休憩用地」和「道路」,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行人捷運系統
(People Mover)

指運送旅客和行李的自動機械操作系統,例如來往機場客運大樓和客運廊的系統。

包括停車處、車站、路旁停車處及在指定地點設置的相關構築物。

住宿機構
(Residential Institution)

指某團體或組織設於建築物內並由其全資擁有及管理或營辦的機構,而這些機構為符合這些團體或組織所定?則的人提供住宿的地方。

通常指位於某機構,社團、學院、宗教/志願/慈善團體或其他組織全資擁有的發展項目內並由其管理和經營的住宿設施,包括並非以社會福利設施的形式提供的旅舍、宿舍和長者住屋,但不包括《旅館業條例》(第349章)所規管的酒店和賓館,以及其他以社會福利設施形式提供的其他住宿設施,例如男/女童院、安老院和戒毒中心等。

快餐店
(Fast Food Shop)

指售賣快餐(包括飲品)的處所,而所售餐食主要供人在其處所以外的地方食用。

[歸屬「商店及服務行業」,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批發行業
(Wholesale Trade)

指陳列貨品、產品或食品主要供大量售予零售商或批發商的地方或處所。

[「批發中心」和「食品批發市場」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

沙倉
(Sand Depot)

指用以大量存放沙的地方、構築物或處所。

[歸屬「露天存放水泥/沙」]

汽車修理工場
(Vehicle Repair Workshop)

指供汽車、電單車及其零件進行檢查、修理、清洗或上潤滑油的地方。

不包括加油站和貨櫃車修理場。
[「修車房」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

汽車陳列室
(Motor-vehicle Showroom)

指用於汽車的展覽、陳列或示範以供公眾參觀的地方或處所。

[歸屬「商店及服務行業」,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汽車裝配廠
(Motor-vehicle Assembly Plant)

指製造或裝配汽車或其零件的地方、構築物或處所。

不包括汽車修車工場。
[歸屬「工業用途」]

私人發展計劃的公用設施裝置
(Utility Installation for Private Project)

指建於地面、地面以上或地底,為某項私人發展計劃提供食水、污水處理、煤氣、電力,以及廣播、電視和電訊服務的貯存缸、構築物或處所。

位於某項私人發展內供該項發展使用的公用設施裝置,視作附屬用途。這些設施不包括位於「鄉村式發展」地帶內小於12平方米(面積) x 3米(高度)的小型電力裝置。該些裝置獲經常准許,用以支援小型屋宇/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發展。

私人會所
(Private Club)

指任何會所、公司、合股人或團體用作康樂和社交用途的處所。

包括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註冊的會所或社團。

車庫
(Vehicle Depot)

指用於存放汽車的地方。

[歸屬「露天貯物」]

車輛扣留處
(Vehicle Pound)

指由香港警務處或運輸署管理而用於存放遭扣留車輛的地方。

[歸屬「政府用途」]

車輛等候區
(Vehicle Staging)

指供車輛在前往裝卸貨物途中停留等候的地方。

 

垃圾處理裝置
(Refuse Disposal Installation)

指為處理固體廢物而建造的焚化爐、大型堆肥廠、轉運站或其他裝置。

不包括垃圾收集站。

宗教機構
(Religious Institution)

指忠於某一信仰的信眾舉行宗教儀式或祈禱的地方或處所。

包括清真寺、小教堂、祠堂、教堂、神學院、庵堂、寺院、廟宇、宗祠、神龕、神閣、女修道院和神像。另參閱《華人廟宇條例》(第153)章。
包括某組織在運作上必需的附屬辦公室、停車場及/或宿舍。
[「宗祠」和「神龕」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拆車場
(Vehicle Stripping/ Breaking Yard)

指用於把汽車拆毁並留起有用零件的地方。

[「拆車及/或毁車工場」和「待拆/待毁或待修車輛存放場」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

服務工業
(Service Industries)

一般指從事服務業並符合香港科技園公司甄選準則的機構或業務。

這詞只出現在「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工業邨」地帶的「註釋」內。

服務行業
(Service Trades)

指向公眾提供收費/免費服務的處所,但不包括提供食物供人在其內進食的處所。

包括:
(i) 膳食供應服務;
(ii) 洗衣或乾洗;
(iii) 裁縫;以及
(iv) 直接向公眾提供服務的小型文件印刷、複印和訂裝工場

[歸屬「商店及服務行業」或「工業用途」,視乎運作的規模而定]

物流中心
(Logistics Centre)

指為企業提供物流支援的處所,例如貨運管理、存貨控制、貯存、包裝,以及把貨物併箱以便分流。

包括分銷中心,但不包括直接提供顧客服務的活動;該類活動視為「商店及服務行業」用途的一種。

[歸屬「貨物裝卸及貨運設施」,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直升機加油站
(Helicopter Fuelling Station)

指為直升機供應燃料的油站。

 

社會福利設施
(Social Welfare Facility)

指用於下列用途的地方或處所:按社會福利署署長的建議向社會個別人士或團體提供服務以照顧他們的福利需要,以及用於為公眾提供社區服務。

根據已核准的社會福利政策,社會福利設施會按社區對不同服務的需求在地區或全港提供。所提供的服務包括社會保障服務(a)、家庭及兒童福利服務、醫療社會服務(b)、社團及社區工作(c)、青少年服務、安老服務、殘疾人士康復服務、違法者和釋囚的社區為本和住宿服務(d),以及社會福利署署長建議的其他活動。這些設施可由社會福利署或非政府機構或社會福利署署長核准/推薦的任何其他機構負責其運作。
提供住宿照顧服務的社會福利設施包括男/女童院、安老院、殘疾人士住宿院舍、戒毒治療及康復中心、中途宿舍、長期護理院等。
不提供住宿照顧服務的社會福利設施包括老人社區支援服務中心、幼兒中心、兒童及青年中心、社區中心、濫用藥物者輔導中心、違法者自新服務中心、展能中心、殘疾人士庇護工場、殘疾人士社交及康樂中心等。

(a) 社會保障服務包括為社區的弱勢社群提供經濟援助以應付他們的基本和特別需要;為交通意外、暴力罪行和執法行動的受害人及其受養人(如受害人不幸死亡)提供現金援助;以及為天災或其他災禍的受害人提供物資援助。

(b) 醫療社會服務主要包括為病人和他們的家屬提供援助,以應付或解決因疾病、創傷或殘疾而引起的個人及社會問題。

(c) 社團及社區工作主要包括設立社區中心(用以舉辦社區活動和提供福利服務的地方)、有關工業工人的社會工作、鄰舍計劃、有關婦女的社區服務,以及領養服務。

(d) 提供予違法者和釋囚的社區為本和住宿服務主要包括教育服務以防止青少年犯罪、監管違法者有否依照法庭的指示遵守社會服務令的規定、提供逐步自新計劃、嚴密監管青少年違法者的活動、為釋囚安排臨時職位、為釋囚提供臨時居所和輔導服務、監管釋囚、監管違法者有否依照法庭的指示遵守感化令、為青少年違法者提供住院訓練,以及為已定罪的違法者提供輔導和善後服務。

空郵中心
(Air Mail Centre)

指設有設施以接收抵港航機運港的郵件並加以分類、把轉送其他地方的航空郵件分類,以及把航空郵件運送到離港航機的處所。

 

非污染工業用途
(Non-polluting Industrial Use)

指所涉活動不會因噪音、廢水排放、振動、氣味、煙氣、煙霧、煤屑、灰燼、塵埃或砂礫而對建築物的使用者和區內的良好環境造成損害的工業用途。

包括通常出租予個人(用以貯存家居物品)或小商戶(用以貯存過剩存貨或檔案記錄)的迷你倉等獨立貯物設施,但不包括貯存《危險品條例》(第295章)第3條所訂明的任何危險品的貯物空間。

以科技為基礎的作物及水產養殖生產(直接提供顧客服務或貨品者除外)可視為「非污染工業用途」。

[歸屬「工業用途」,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屋宇
(House)

指供人居住的住屋,通常為一至三層,有獨立房間和配套公用設施,並有附屬停車位和花園。

包括村屋、別墅、平房、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獨立洋房和獨立洋房式的員工宿舍。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指其建築工程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第III部所發出的豁免證明書獲得豁免的建築物。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員工宿舍」和「政府員工宿舍」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而後兩者亦可歸屬「分層住宅」,視乎建築形式而定]

度假屋
(Holiday House)

指位於鄉村式屋宇內的任何處所,在收取提供服務和設施所需的費用後,為度假人士提供短期住宿 。

不包括度假式發展、高層酒店或賓館發展以及作長期住宿用途的民居。
 [歸屬「酒店」]

度假營
(Holiday Camp)

指建有房舍、小屋、遮蔽處或其他構築物供郊遊或度假的人短暫居住作為消閒活動的地方。

遮蔽處的例子包括帳幕、露營車等。

不包括可用作或售作住宅供長期居住的度假式發展。

亦不包括帳幕營地,但私人擁有及/或商營的帳幕營地除外。

建築、公用設施及其他工業輔助工場
(Construction, Utility and Other Industrial Support Workshop)

指用於為建築工程、公用設施和工業設備進行裝嵌和維修的地方或處所。

[歸屬「工業用途」]

按摩院
(Massage Establishment)

指用作或擬用作或表達為正用作接待或治療需要按摩或其他類似服務或治療的人的地方。

即《按摩院條例》(第266章)第2條所界定者。
不包括醫院或留產所、註冊醫生經營的醫務所或註冊物理治療師經營的物理治療院、髮型屋或美容院的處所(而在該處所進行的按摩是在顧客可完全看到的情況下進行的);亦不包括除面部、頭皮、頸、肩、手、手臂或足部(上至膝)的按摩外,並無為其顧客進行其他按摩的按摩院、沒有由與有關顧客不同性別的人為該顧客進行全身按摩的按摩院、註冊中醫或表列中醫用作中醫執業的處所,或註冊脊醫用作進行脊骨療法的處所。

政府用途
(Government Use)

指直接用於或支援政府行政,或提供政府服務和設施的地方、構築物或處所,而這些服務和設施是供公眾使用和為公眾的利益而設。

不包括《註釋》說明頁所准許而由政府統籌或落實的用途、發展或工程。

[「駕駛考試中心」、「消防局」、「政府飛行服務」、「司法設施」、「報案中心/警崗」、「警署」、「郵政局」、「過磅站」和「車輛扣留處」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政府垃圾收集站
(Government Refuse Collection Point)

指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或其他獲授權的人提供廢物貯存或移走服務的地方。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下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對「廢物收集站」的釋義改寫。

政府飛行服務隊
(Government Flying Service)

指設計用作並設有設施供政府飛行服務隊使用和停放其直升機和定翼飛機的地方或處所。

[歸屬「政府用途」]

政府員工宿舍
(Government Staff Quarters)

指政府為員工及員工家屬提供的住所。

[歸屬「分層住宅」或「屋宇」,視乎建築形式而定]

政府診所
(Public Clinic)

指用作或擬用作對患上或相信是患上任何疾病、受傷、精神上無能力或身體傷殘的人或動物進行診斷或醫療的處所。

包括家庭計劃指導會診療所、愛護動物協會診療所、分科診療所、專科診療所和政府營辦或統籌的普通科診療所/健康中心。

不包括註冊醫生、中醫、獸醫、牙醫和物理治療師所使用的私家診症室;該類診症室視為「商店及服務行業」的一種。

[「診療所/分科診療所」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