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梁愛詩
在美國商會商業道德會議
以香港提倡廉潔營商環境法律制 度
所扮演的角色為題的演辭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五〉


  很榮幸能夠在這個十分重要的會議上,和各位討論商業 道德問題。

  我們有時會聽到,法律和道德各具不同目的:法律(尤 其是刑事法律)謀求設立基本的行為標準,而道德規範則涉 及較高的德行標準。舉例來說,某人看茪@名小孩爬過懸崖 而沒有施予援手,即使可以輕易救人卻不為,他的做法不一 定干犯罪行,但我們必然認定這種行為並不符合道德標準。

  過去已經有不少文章以道德規範和法律道德,來說明法 律和道德是相輔相成的。因此,我今天不打算詳述這個論題 的哲學性一面,卻希望說明本港的法律制度實際上如何推動 商業道德操守。

  我會首先引述法律制度本身的三個基本元素,然後就三 個具體的法律範疇加以闡釋。

法律制度的元素

  首先,我會特別談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內,有助 推動道德操守的三個元素,包括法治、司法獨立和人權保 障。

  法治是香港經濟成功和社會進步的關鍵,其中包含數項 重要原則:第一項是法律獨立運作於政治體系之外;法律必 經明文公布,市民可以掌握應用;從法例條文的規定,我們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確定和估計解決糾紛的辦法。第二項原則 是任何人,不論權位有多高,都必須遵從法律,而只有在作 出違反法律的行為時,才會受到懲罰。第三項原則是法律面 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會因為身分、財富、種族等而得到 不平等的待遇。

  法治對商界尤其重要。沒有法治,便無法防止行賄貪 污、裙帶關係或侵吞利益的情況。只有法治,才可以確保商 人得以在同等公平的環境競爭。另一方面,政府的權力來自 法律,只有嚴格遵行法治,才可以順利管治;離開了法治, 管治則無從入手。

  沒有法治,許多商業交易就得倚仗權勢、利用貪污或施 受利益等方法進行。在這樣的營商環境下,哪埵陸虓~道德 操守可言?

  司法獨立是本港法律制度推動道德行為所賴的另一個 基石。司法獨立確保法官裁決糾紛時,不受任何壓力左右, 不管是來自有權勢商人,或是倚仗位高權重朋友勢力的商人 所施加的壓力。

  《基本法》的條文保證香港特別行政區對下列事宜享有 司法獨立:

*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  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 長官才可根據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至於終審法院法官 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職,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 意。

*  法官是根據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至於 資深法官的任命,還須徵得立法會同意。

*  現職法官均可保留其年資,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 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我確信本港的法官都是公正不阿,大公無私的。這一點 不僅能夠促使法律受到尊重,還為我們的日常生活樹立楷 模。我認為尊重法律和司法,整體上有助建立道德操守的基 礎。

  本港法律制度極為重要的第三個元素是人權保障。

  《基本法》第三章對多項基本人權作出保證,包括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言論、結社和示威的自由,以及選舉權和被 選舉權等。除了上述具體保證外,《基本法》還聲明《公民 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 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而加設於有關權 利和自由的限制,不得與上述規定有抵觸。

  《基本法》羅列上述權利,意義重大,原因有兩點:第 一,上述權利得以完全訴諸法院,而不只是道德上的一些冀 望或國際間認同的規範;第二,列入《基本法》,把上述權 利提升為憲法權利,不受制於行政或立法機關因時制宜的對 策。

  《基本法》賦予人權如此重要的地位,正好說明人權所 保障的自由、平等和公正的原則獲得最高承諾。本港的憲制 和法律制度也從而向社會人士傳達一個至為清晰的信息,就 是道德操守是廣受提倡的。

法律的具體範疇

  我現在要轉談法律中三個推動商業道德操守的具體範 疇。

  我在開始時說過,法律有時可視為釐定基本行為準則的 規定。即使這個觀點能夠大致成立,社會認為甚麼才是基本 上可接納的行為也會隨荇伅‾鉣隉C我們目抭o些基本準則 訂得越來越高,情況在商業社會尤其明顯。近年來,各行各 業都成立了很多規管業內運作的監管機構,而某些行為,例 如內幕交易和洗黑錢等現在也受到法例管制。

  我想特別提及的三個法律範疇是反貪污法例、管制不公 平合約條款和反歧視法例。

  可以說,我剛才提及的三個法律範疇反映了社會對甚麼 是可以和不可以接受的行為的態度。香港遠在多年前便已不 會容忍貪污行為。在眾多政府官員齊聲指責貪污的浪潮中, 《防止賄賂條例》於1971年落實施行。有關不公平合約 條款的法例是較近期才制定的。至於反歧視法例則是平等機 會委員會在去年成立後才實施。我相信在未來的日子,私營 機構的道德操守,會藉茖銗L備受關注範疇的立法而提高。

  《防止賄賂條例》有兩處值得留意的地方。首先,雖然 條例的主要目的是要確保政府必須廉潔,商界人士卻會因這 條例而在若干情況下負上法律責任。舉例來說,向任何公職 人員提供利益,作為誘因或報酬,以換取該人員以其身分做 出某些行為,即屬犯法。另外,在某些情況下,向私營機構 的代理人提供誘因或報酬,以換取優待,則代理人和向代理 人提供利益者,同樣須負刑事責任。因此,這條例蚢窵ㄓ 了商界的道德操守。

  我要指出的第二點是,《防止賄賂條例》顯示,我們可 以施行有效、甚至嚴厲的反貪污法律而不會違反基本人權。

  曾經有人質疑條例中的兩項規定抵觸《香港人權法案條 例》,但不成功。首宗案件的質疑者聲稱﹐《防止賄賂條例》 第10(1)(a)條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證的 被告人無罪推定。第10(1)(a)條列明,任何現任或 離任的政府僱員,維持高於與其現在或過去公職薪俸相稱的 生活水準,除非能夠向法庭圓滿解釋如何能維持該生活水 準,否則即屬有罪。

  這項條文規定被告人有責任證明事實成立,但是上訴法 院認為這規定符合無罪推定。法院強調,我們既要維持無罪 推定,也必需打擊貪污這種可以日漸擴散、遺害社會的不法 活動,在這兩者間取得適當平衡、至為重要。

  第二宗案件的質疑者聲稱,《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 違反表達自由。這項規定列明,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 披露受調查人的身分或調查的任何細節,即屬違法。一份本 地報章曾經因為透露廉政公署正在調查土地拍賣會上的聯 手競投事宜,遭政府引用上述條例第30條檢控。

  案件最後提交倫敦樞密院審理。樞密院認為基於特殊案 情,報章沒有違法。不過,樞密院認為表達自由須受到若干 必需制約,以尊重其他人的權利或聲譽,或是保障國家安 全、治安、公眾壎糽庣D德等。樞密院認為第30條是對表 達自由的必需制約,也是確保廉政公署調查公正所不可缺少 的,因此這項規定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上述案件證明,政府能夠制定嚴厲、有效,但仍尊重基 本人權的法例,阻遏不道德操守。因此,我們可以透過符合 道德標準的法律,有效阻遏不道德操守。

  第二個有助提高道德操守的法律範疇涉及不公平合約 條款。在自由立約最興盛的日子堙A商人可以執行差不多任 何合約條款,不管這些條款對立約的另一方是何等不公平。 這種做法的理據是,立約雙方有權自由決定他們認為適當的 條款。

  近年,越來越多人認識到,在很多情況下,立約一方其 實可能在合約條款上無選擇餘地,而僅收到只有標準條款的 合約,更只得「接受」或「拒絕」兩個選擇。立約一方可能 具有議價優勢,可以把不公平條款加諸另一方。

  在香港,解決問題的辦法是制定《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和《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於1990年12月生效。條例 規定,在若干情況下,免責條款必須符合合理準則才可執 行。這個準則適用於商業合約,例如與消費者簽立的,或是 按照商人的業務標準條款訂立的合約上的免責條款。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於1995年10月實施。條例 適用於法院認為訂立消費者合約時即屬「不合情理」的任何 條款。因此,涵蓋範圍不僅是免責條款,還廣及消費者合約 的各方面,包括貨品或服務的價格。如法院認為合約不合情 理,可拒絕執行該合約、或部分合約、甚至修改合約,以免 產生任何不合情理的結果。

  上述兩條條例清楚顯示,法律關注商業社會的公平運 作,並且在若干情況下,不會幫助不合理或不合情理的立約 人。

  我希望討論的第三點是有關歧視的問題。本港目前共有 三條反歧視條例,針對有關性別、婚姻狀況、殘疾和家庭狀 況的歧視情況。平等機會委員會自去年成立以來積極工作, 也加強執行這些條例。

  由於上述法例禁止在僱用員工,以及提供貨品、設施和 服務各方面的歧視行為,因此,對商界的影響尤為重大。

  訂立反歧視法例,目標顯然是要提倡道德行為。要反歧 視法例得到成效,必須教導受影響人士怎樣做才合乎法例的 規定。這正是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的工作。平等機會委員會 就性別、婚姻狀況和殘疾的歧視情況發出的僱傭實務守則對 商界人士很有幫助,守則中提供許多實用的建議,範圍包括 招聘廣告、遴選標準和為殘疾人士而設的裝置等等。

  倘若在座各位希望得到更多有關這些法例的資料,相信 平等機會委員會必定十分樂意協助。

總結

  對於法律在推動商業道德操守方面扮演的角色,我們可 以作出什麼結論呢?

  我相信法律標準與最高的道德標準往往有一段距離。這 是十分自然的事。法律不能迫使我們全都行事如聖人。

  不過,我肯定法律對於推動道德操守非常重要。正如我 剛才所說,法律制度的運作方式,結合某些法例規定,整體 上能夠推動道德操守。此外,法律規定的標準也日漸提高, 十年前合法的作為現時可能已經並非如此。

  當然,法律並非推動商業道德操守的唯一動力。近年 來,商界人士漸漸意識到保持道德操守是明智的商業決定。 這樣不但使顧客感到滿意,而且能夠建立良好的公眾形象─ 這兩點對於業務都非常有利。

  雖然法律並不是推動商業道德操守的唯一因素,但是法 律制度和商業社會朝同一方向前進實在令人高興。兩者共同 進步,基本和最高的道德標準同時不斷提高,是我們應該熱 切歡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