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梁寶榮在臨時立法會會議席
上就199 8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時的致辭全文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主席女士:

  我感謝袁武先生和條例草案委員會成員付出時間和努力審議 本條例草案。

  為了面對與日俱增的發展壓力,政府需要及時提供土地,以應 付興建房屋及基建設施。為了達致這個目標,運輸局局長和我會就 各有關條例提出一系列互相配套的修訂方案,以精簡現行的法定程 序。

  1998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訂定一個九 個月的法定期限,規定必須在此期限內完成考慮反對政府規劃草圖 的意見。這法定限期,亦會是我稍後提出的1998年前濱及海床 (填海工程)(修訂)條例草案,以及另行由運輸局局長已提出的 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修訂)條例草案的主要建 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和我們的意見一致,認為有需要就考慮反對意 見的時間訂明期限,並認同本條例草案的必要性,我謹在此向他們 致謝。

  在委員會討論的過程中,有議員關注到草案條文中賦予行政長 官的酌情權,以便在有需要時,將處理反對意見的九個月期限延 長。酌情權的功用在於處理特別複雜的個案時,確保反對人士不會 因考慮時間不足,而被剝奪公平審理的機會。這涉及基本的自然公 正原則,必需予以保障。不過,有些議員則擔心這種做法可能導致 反對人士有機可乘,得以避過九個月的法定時限,以致損害草案的 基本精神。在充分考慮條文在法律上的影響,以及議員的憂慮後, 我們同意採納議員的建議,把延長期的法定期限定為最多六個月。 在得到委員會的支持下,我將動議就本條例草案提出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訂,以落實這個額外時限。

  《城市規劃條例》與上述其他兩條條例有所不同。在聆訊反對 意見方面,《城市規劃條例》有較為細密周祥的規定,為了確保城 市規劃委員會(簡稱城規會)能夠履行這九個月期限的規定,我們亦 已建議,授權城規會可以在有需要時成立委員會,以便加快聆訊程 序,聽取反對意見。在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審議過程中,議員曾就此 建議,詳細討論過擬議委員會的公信力。

  讓我在此作出澄清,所有對城市規劃草圖的反對意見,都必須 要先行遞交城規會全體成員考慮,而草案的建議就是讓城規會視乎 個別情況,決定究竟是由該會本身進行聆訊,或授權由城規會成員 組成擬議的專責委員會代為處理。城規會將有足夠的彈性決定成立 委員會的數目,並委任具備有關資歷的成員聆訊特別個案。由於這 項授權純屬酌情性質而非絕對,因此不會出現屬下委員會的權力凌 駕城規會的情況。我很高興,條例草案委員會成員都贊同這個既有 效率又實際的方法,好讓城規會在可行的情況下,盡量在九個月限 期內完成考慮所有反對意見。

部分議員亦曾批評這個條例草案過於片面零碎,讓我在此再向本會 保證,政府承諾全面修訂《城市規劃條例》,並會盡快向本會提交 一套完整的建議。但目前的條例草案,亦有其重要之處,目的是配 合我剛才提過其他條例的類似修訂,以便加快考慮反對意見的法定 程序。這對香港未來的發展至為重要,我很高興條例草案委員會接 受其重要性。

  在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期間,我們察覺到條例草案的起草文本 上有兩處需要在措辭上作出輕微修改。條例草案委員會成員同意這 些改動並不牽涉任何政策問題,並同意我們提出文本上的修訂建 議。我會在稍後的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兩項修訂建議,並會較為 詳盡解釋文本上的修訂。

  我謹請議員支持修訂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