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在
臨時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
《法律適應化修訂 (對外國等的提述)條例草案》致辭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星期三)


  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今日在臨時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

《法律適應化修訂(對外國等的提述)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法律適應化修訂(對外國等的提述)條例草案》。 該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要把香港法例英文文本中對“foreign”和 兩個類似詞語,即“overseas”和“abroad”的提述, 以及相應的中文文本,作適應化修改。

  經本會通過的《香港回歸條例》(1997年第110號條例), 已在《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加入附表8,規定香港原有法律中 的字和詞句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後須怎樣解釋。新加入的附表8 第19項規定對外國(或相類詞語或詞句)的提述,須解釋為對中華人 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提述,或解釋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 任何地方的提述,視乎有關法律的內容而定。我們須要研究有關法例的 內容,弄清有關法例中每一個提述的精確涵義,就有關條文及早作出適 應化的修訂,否則涉及某些政策範疇的條例可能出現詮譯上的混亂情 況。

  條例草案是要把香港法例中對“foreign”和兩個類似詞 語,即

“overseas”和“abroad”的提述,以及相應的中文文 本,作適應化修訂,使該等提述在個別條文中的意思清楚明確,並確保 符合《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 三日就如何處理香港原有法律頒佈的決定,也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 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條例草案的範圍涉及本地法例中差不多所有 對這三個詞語的提述。本條例草案未有包括少數我們現在已經作全面檢 討或不久將會廢除的條例。此外,若干管制非政府組織運作的條例也不 包括在條例草案之內。

  條例草案(附表第1項)建議在香港法例第1章中加入兩個新定義 (即“外國”(“foreign country”及“forei gn state”)的定義及“外幣”(“foreign cur rency”)的定義)。條例草案亦對凡出現於法例內對“fore ign”,“overseas”或

“abroad”(“外國”、“外地”)的提述,都適當列出其精確 涵義。這是因為該等提述在不同的條文中有不同的意義,視乎有關法律 的內容而定。在所有出現該等提述的條文中列出其精確涵義,可避免在 詮譯上出現混亂及誤解。

  條例草案的效力,除了刑事法律性質外,一般可追溯至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以配合《香港回歸條例》的釋義原則的生效日期。

  主席女士,這條例草案對解釋法例內對“foreign”,“o verseas”或“abroad”(“外國”、“外地”)的提述, 以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日常運作,都是必不可缺的。條例草案的目標 是消除法例的詮譯上可能產生的含糊。我現在向各位議員請求盡快通過 這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