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僱主僱員指引

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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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是急性呼吸道感染,可在一米內透過飛沬傳播,直接接觸患者呼吸道分泌物也會受感染。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的病徵包括:發燒(體溫高於攝氏三十八度)和發冷、咳嗽、氣促、頭痛、全身酸痛和疲倦。

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對僱主和僱員都有益處,因此各方要繼續努力,提高警覺,預防疾病重現。

勞工處發出此指引,旨在就病症的預防方法和相關的僱傭問題,向僱主和僱員提出建議。

預防方法-僱主和僱員應採取什麼措施?

保持工作地點清潔衞生

  • 保持工作地點空氣流通,例如維持空調系統性能良好,在有需要時打開窗戶,改善通風。
  • 共用的設施在有需要時應用1:99(即把1份漂白水與99份水混和)的稀釋家用漂白水消毒。
  • 保持地氈、門窗清潔。
  • 確保沖廁設備運作妥當。
  • 廁所內應備梘液、用後即棄的紙巾和乾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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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僱員個人衞生

  • 接觸眼睛、嘴巴或鼻子前要洗手。
  • 切勿與人共用毛巾和食具。
  • 保持飲食均衡、進行適量運動、充分休息和避免吸煙, 以增強身體抵抗力。
  • 若呼吸道受感染,應戴上口罩。
  • 如有發燒或咳嗽,要盡快看醫生。
  • 如有發燒,不要上班。

僱主應採取以下措施

  • 確保工作地點清潔衞生。
  • 如有需要,提供足夠和適當的口罩、手套和其他個人保護裝備。
    確保僱員在需要時正確地使用這些個人保護裝備。
  • 向僱員傳遞相關的健康忠告和指引。
  • 提醒僱員良好個人衞生的重要性。
  • 建議僱員如有發燒或咳嗽應盡快看醫生;如有發燒,不要上班工作。

權利及責任

僱主僱員在此情況下應互諒互讓。我們呼籲僱主要體恤和諒解僱員,並且靈活處理他們的病假及缺勤的問題。

(甲)僱主和僱員在《僱傭條例》下的權利及責任

(1)如僱員感染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

  • 如果僱員染病,僱主應讓僱員放取病假。根據《僱傭條例》, 僱員如符合下列情況,可享有薪病假(款額相等於僱員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
    — 僱員能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 放取的病假不少於連續四天;及
    —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
  • 僱主不可以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 根據《僱傭條例》,這屬違法。
  • 即使僱員未有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我們呼籲僱主體恤僱員,考慮給予有薪病假。

(2)如衞生署署長向僱員發出隔離令或要求他們在一段時間內每天接受身體檢查

  • 由於衞生署會為僱員簽發病假證明書,(甲)(1)段的指引同樣適用。

(3)如僱主因僱員的家庭成員感染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或因恐怕病毒擴散而關閉工作場所而要求僱員暫時停止上班

  • 根據《僱傭條例》,這等同僱主暫停僱用僱員。僱主須按照《僱傭條例》及僱傭合約向僱員支付工資及其他福利。

(4)懷孕僱員憂慮會在工作場所受到感染

  • 我們理解她們的憂慮。《僱傭條例》並無訂明在這種情況下僱員可以缺勤。條例只訂明如懷孕僱員提交醫生證明書,證明她不適宜處理損害懷孕的工作,僱主便不可將有關工作分派給該僱員。
  • 鑑於情況特別,僱主應盡量與僱員達成雙方均能接受的安排。我們呼籲僱主體恤員工,酌情及彈性處理。
  • 我們呼籲僱主體恤員工,考慮讓該僱員放取有薪假期,直至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完全受到控制。僱主可以在僱員已累積的有薪年假中扣除。如雙方同意,亦可讓僱員預支有薪年假。
  • 如雙方同意,僱主可視乎情況,將懷孕僱員調派到一個毋須或較少與公眾接觸的職位,或容許懷孕僱員留在家中透過電話、電郵、傳真等辦公。

(乙)僱主和僱員在《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權利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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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僱員感染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

  •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並不屬於法例所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但條例第36條也訂明, 僱員若染上疾病,而該病雖然不是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如符合條例所指的在受僱期間因工作意外所致的身體受損,則該僱員仍可根據這條例追討補償。
  • 勞工處在處理非指定的職業病時,會根據醫療紀錄、個案的資料、及《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去了解有關僱員的疾病,和是否在受僱期間因工作而意外染病。我們會依照同樣的原則處理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的個案。
  • 如果僱員是在受僱期間因工作而染上嚴重急性呼吸系統 綜合症,便受到《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如果就個別個案有爭議而無法在勞工處協助下解決,法庭擁有最終裁決權。

(丙)其他重要事項

  •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僱主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 倘若工作地點證實有僱員感染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 僱主必須徹底清洗及消毒工作地點及清潔通風系統,亦應即時通知其他有關職員。
  • 平等機會委員會提醒僱主及僱員:
    —若僱員拒絕採取預防措施或拒絕遵守合理而必須的檢疫措施以保障公眾健康,則僱主對僱員採取行動便不屬違法。
    —如果僱主因為僱員有家庭成員或親屬染上此病症,或因僱員有類似此病症的徵狀,而安排僱員放取有薪假期在家休息,這並不構成《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違法歧視行為。
    —僱主不可因僱員染上(或可能染上)此病症,或因他 的家人或與其有聯繫人士染上(或可能染上)此病症,而將其解僱,或令該僱員蒙受不利,否則會構成歧視。

進一步資料

勞工處樂意就僱傭問題向僱主和僱員提供協助。如有查詢, 請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 1771或瀏覽本處網頁www.labour.gov.hk
有關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的進一步資料,請致電
衞生署 熱線2833 0111或瀏覽該署網頁www.info.gov.hk/dh

勞工處
二○○三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