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法治是香港取得成功的最有利條件之一,為香港今日的成 就奠下基石。奉行法治除確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外,還 提供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經濟學人雜誌指出,假如香港 存在一種明確的意識形態,那也許便是法治。

《基本法》為延續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提供了憲制基礎。 回歸後,香港仍是普通法適用地區的一員。除了少數與《基 本法》有抵觸的法例外,其他原有法例均已獲採納為香港 特區的法律。刑事檢控工作由律政司執行。檢控工作根據 既定的法律原則和既有的政策進行,不受任何干預。這樣 可確保香港的檢控制度獨立、有效和公正,而檢察人員則 可無畏無私地執行檢控政策。

一如回歸前的情況,司法工作繼續由獨立的司法機構執 行;回歸前在香港任職的法官繼續留任;市民仍可向法庭 提出訴訟,不受限制。

在香港的司法制度下,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的終審法 院是特區最終的上訴法庭。終審法院已成為香港普通法法 制中最終的仲裁機關。

終審法院上訴庭由一名首席法官、三名常任法官和一名非 常任法官組成。根據一項獨特的安排,非常任法官是選自 一份包括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的名單。

名單上現有的一批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均是 普通法適用國家的著名人士— —兩名英國在任的上議院 高級法官Lord Nicholls of Birkenhead和Lord Hoffman;澳 洲前高等法院首席法官Sir Anthony Mason和前高等法院 法官Sir Daryl Dawson;新西蘭已退休的上訴法庭庭長暨 樞密院成員Lord Cooke of Thorndon,以及已退休的上訴 法庭法官Sir Edward Somers。這些海外法官經驗豐富, 他們參與終審法院的工作,實有助維持香港與其他普通法 適用地區的聯繫。

終審法院於一九九七年九月審理首宗上訴許可的申請,並 於同年十二月審理首宗正式的上訴案件。迄今法院已聆訊 了27宗上訴許可的申請和四宗正式的上訴案件。

由於本港對維持和加強普通法法制的問題甚為關注,香港 的法例和法律制度在去年遂成為激烈爭辯的議題。

各級法院均有審理事涉《基本法》的案件。以下兩宗訴訟 尤其令人關注:

質疑臨時立法會(臨立會)的合法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已審結這宗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與 馬維騉及其他人士對訟),結果維持原判,裁定臨立會為 合法機構,並確認普通法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

質疑在內地出生而父母其中一方為香港居民的兒童進 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安排是否合法 ——《基本法》訂明, 這類兒童擁有香港居留權。為了方便安排這批兒童有秩序 來港,當局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修訂《入境條例》,規 定有關兒童須經核實身分程序,始獲准來港。逾1 000名 兒童的父母質疑這項安排,聲稱違反《基本法》。到目前 為止,法庭仍維持原判,裁定這項安排符合憲法,不過有 關的法律訴訟仍繼續進行。

以下的法律問題引起激烈的爭辯:

檢控政策:《基本法》訂明,檢控程序應由律政 司規管,而律政司在執行工作時,應不受干預。香港回歸 祖國以來,一直嚴格奉行這項原則。

律政司就兩宗個別和無關連的案件,決定不提出檢控,引 起公眾很大的迴響。這兩宗案件分別為新華社涉及《個人 資料(私隱)條例》的案件,以及英文虎報一案(胡仙女士的 名字連同其他人士在一項串謀控罪中被提及)。律政司已 公開表明,該部門的決定沒有受到受疑人的身分或政治因 素所影響。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女士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向臨 時立法會發出聲明,表明律政司是獨立自主地作出檢控決 定。她指出,英文虎報一案尚在審理階段,故不會就該宗 案件作出評論。不過,梁女士強調,律政司不會向外來壓 力低頭,並會繼續依據法則執行司法工作。梁女士期望在 有關審訊審結後,就這宗案件發表公開聲明。

法律適應化:政府需要進行這方面的工作,以維 持原有法例,刪除具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以及確保法例 與《基本法》一致和配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 政區的地位。六條涵蓋國籍、法院、船務和政府土地等主 要範圍的適應化條例經已制定。

其中一條適應化條例關乎法例的釋義和約束力。條例除界 定香港法例中「國家」和行使國家所賦予權力的附屬機構 的定義外,還訂明「國家」受法例約束的程度,與回歸前 符合「官方」定義的機構所受的約束相同。這項條文的原 則是,在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主權政府不受所制定的 法例約束。這項原則適用於差不多所有普通法適用地區 (如澳洲、新西蘭和英國)。

這項法律適應化工作明確訂明「國家」一詞的定義和國家 附屬機構要納入「國家」的定義內須符合的準則,不但沒 有削弱香港的普通法法制,反而令法制更加穩健。透過法 律適應化程序,回歸前已有的法例繼續適用,並無修改。 此外,定義不明確的字眼經修訂後,香港法院便可以準確 地詮釋法律。

法律適應化被誤解為給予國營企業特別的法律地位。實際 情況並非如此。「國家」一詞已有明確的界定,國營的商 業機構並不屬「國家」的範圍。這正體現了在香港,由行 政長官而下,沒有人能凌駕法律的司法原則。

過去一年,律政司實施多項措施,發展和鞏固法律制度。

發展法律雙語制:一方面使公眾更容易向法院提 出訴訟和更明白法院的運作;另一方面,又不損香港作為 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由一九九七年五月起,所有香港法 例都已具備中、英文本。

政府行使《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就多方面的事務與 外國司法管轄區建立和加強連繫:香港特區繼續參與 20多個國際組織;繼續履行逾200條有關船務、航空、海 關、國際仲裁和私人國際法的國際條約。政府現正致力與 其他各國達成更多雙邊協定。目前已簽訂的雙邊協定逾50 項,範圍涵蓋司法互助、移交逃犯、促進和保護投資,以 及民用航空運輸等方面。


修訂日期: 一九九八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