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新修訂條例將提升企業管治水平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已指定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三日為《2003年公司(修訂)條例》(第67條關於董事索引的條文除外) 開始實施的日期。


  政府發言人今日(十二月十二日)表示:「這條例實施後,將會加強本港的企業管治制度,令我們的公司法更方便營商,從而確保我們的公司法例繼續為香港提供所需的商業法律基礎,以配合香港作為主要國際商業中心的地位。」


  該條例旨在落實若干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常委會)就《公司條例》進行檢討的第一階段建議(載於附件),藉以加強對股東權益的保障,更新有關董事職務的規定等及就技術事宜作出修訂。該等建議亦包括對《公司條例》作出一些修訂,以簡化存檔規定及利便公司註冊處以電子方式處理事務,以配合其即將推行的公司註冊處綜合資訊系統(綜合系統)。


  發言人續稱:「該綜合系統第一階段容許客戶透過互聯網全日二十四小時搜尋公司註冊處所備存文件,現已接近完成,應可在二零零四年年初開始提供聯機查冊服務。由於綜合系統的設計必須作出重大修改才可實施該條例第67條,故為免對這推行時間表造成嚴重影響,該條例第67條有需要延遲實施,直至綜合系統第一階段投入運作之後。」


  該條例第67條擴大《公司條例》下董事索引的涵蓋範圍,以包括由單一成員兼董事組成的公司在大會上所提名以便在該公司的單一成員兼董事身故後代為處理有關職務的人士(即後備董事)。這個後備董事機制的建議是回應法案委員會在審議條例時,關注到沒有獨立機制以便在該等公司的單一成員兼董事身故後及獲授予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授權書前處理公司事務的情況。


  常委會於一九八四年成立,職責在於就《公司條例》、當時的《證券條例》和《保障投資者條例》(兩者現已併入《證券及期貨條例》之內)所需作出的修訂,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以確保香港的公司法繼續切合商界的需要。常委會成員來自不同界別,包括律師、會計師、公司秘書、商人、學者、政府部門及規管機構的代表。

附件

==


  納入該條例的常委會第一階段建議涉及三方面,即股東權利、有關董事職務的規定及技術事宜,現載述如下-


(A)股東權利

-------------


(1)修訂法例以賦權每名股東可強制執行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和組織章程細則的條款。


(2)調低有關傳閱股東建議的最低規定,訂為表決權的2.5%或50名股東,令股東更易向公司表達其意見。


(3)修訂法例讓股東可藉普通決議將董事免任,而無需作出特別決議。通過特別決議所須的票數較通過普通決議所須的為高。


(4)就公眾公司而言,廢除根據《公司條例》第8條訴諸法院以作廢就公司組織章程大綱中有關宗旨的條款作出的修訂的權利。


(B)有關董事職務的規定

-----------------------


(5)除非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另有訂明,否則董事必須為其候補人所作出的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6)在《公司條例》中為"影子董事"提供法定定義,以包括可影響大多數董事的人。


(7)澄清公司不能彌償其董事或高級人員須向該公司或相關公司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容許公司為董事及高級人員就其對公司或相關公司和其他人士所須承擔的某些法律責任購買保險。


(8)修訂法例將禁止由公司向董事貸款或就給予董事的貸款提供保證的範圍,擴大至涵蓋各種現代信貸形式。


(C)技術事宜

---------------


(9)准許由一人組成公司;准許私人公司的最低董事數目為一名;禁止公司成立為有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修訂條例附表1的表A,以取消董事自主規則;界定在"高級人員"一詞的定義中所提述的"經理"一詞的定義;大大縮短就何時須完成公眾公司的股份轉讓所訂的時限;以及在符合某些條件的前提下,如減少股本的唯一目的是將股本面值重新定為較低數額,則無須向法院申請批准。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五)


寄給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