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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放寬租務管制刊憲 政府將於星期五(五月三十日)在憲報刊登《2003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建議撤銷對住宅租賃的租住權管制,以及撤銷終止非住宅租賃的最短通知期的規定。 較早前政府曾就《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進行全面檢討,並就檢討結果作公開諮詢。撤銷租住權管制旨在使私人租賃市場恢復自由運作,以及減少政府對私人租賃事宜的干預。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今日(五月二十八日)說:「在目前租賃單位供應充裕的情況下,條例草案更能平衡業主與租客雙方的利益。」 他期望撤銷租住權管制會鼓勵更多住宅業主把物業出租,因租約期屆滿後,如有需要,他們可選擇收回物業。撤銷限制也能令負資產業主較易取得按揭銀行的同意,讓他們在有固定租期的情況下把住宅物業出租。 較早時公開諮詢的結果顯示,大部分回應人士贊成撤銷租住權管制。根據現時《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四部分有關租住權管制的規定,只要租客願意繳交巿值租金,除非在某些特殊情況,如業主需收回物業自住或重建等,否則業主不得拒絕續約。 條例草案的另一建議,是撤銷《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五部分有關業主與租客在終止非住宅租賃時的最短通知期,以便租賃雙方享有更大自由度,訂定互相同意的通知期。 孫明揚說︰「條例草案不會損害非住宅租客的利益。現時,非住宅租客已有更大議價能力,可以磋商較長的通知期。」 根據目前條例的規定,如業主未於約滿前六個月或租客未於約滿前一個月提出終止非住宅租約,則有關的租約於屆滿後仍繼續有效。 繼刊憲之後,《2003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將於六月十一日呈立法會首讀。 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