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搗破跨境偽證及非法勞工集團(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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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一月,入境處人員於落馬洲支線管制站截獲一名內地旅客並在其身上檢獲一張偽造香港身份證。入境處反偷渡情報局隨即展開跟進調查,發現該名內地旅客於香港逗留期間在餐廳從事洗碗工作,當中涉及集團操控。經過情報分析及深入調查,調查人員成功鎖定一個專門招攬內地居民來港從事非法工作的跨境偽證及非法勞工集團。該集團透過社交媒體在內地招攬到香港從事非法工作的內地居民,然後安排他們來港,並提供偽造香港身份證和宿舍,協助他們在港從事洗碗及清潔工作。集團向非法勞工收取中介費、偽證費用以及宿舍租金,累計涉及款額超過一百萬元。
入境處調查人員於二○四年一月至二○二六年十一月展開代號「顯影」的執法行動,行動中成功拘捕十五人,為三男十二女,年齡介乎三十七至六十四歲,當中包括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香港居民僱主,其餘均為內地居民。此外,行動中檢獲五張偽造香港身份證及四十四張偽造香港身份證圖片及副本。
兩名集團主腦早前已被控串謀製造虛假文書﹑串謀轉讓偽造香港身份證和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等罪,分別被判處監禁二十九及四十二個月。而涉案的集團成員及非法勞工,亦因違反逗留條件﹑使用或管有偽造香港身份證及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等罪行,被判處監禁十二至十五個月不等。相關調查目前仍在進行中,入境處不排除將有更多涉案人士被拘捕及檢控。
入境處發言人說:「根據現行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如使用或管有偽造香港身份證乃屬違法,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十萬元及監禁十年。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將身份證轉讓給他人即屬犯罪,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十萬元及監禁十年。此外,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根據《入境條例》第20(1)(a)條規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觸犯可以判處不少於兩年監禁刑罰的罪行,則行政長官可以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入境者在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
發言人強調,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十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就此,發言人提醒所有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僱用非法勞工。入境處會繼續嚴正執法,打擊有關罪行。
入境處會根據現行機制的標準程序以審核及識別販運人口及/或強迫勞動受害人,對所有行動中被捕的容易受剝削人士(包括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傭工)進行初步審核。如初步審核結果顯示有任何販運人口及/或強迫勞動指標出現,入境處人員會依據一份標準核對清單再作全面調查及識別程序,以確定當中是否有販運人口及/或強迫勞動的元素。被識別的販運人口及/或強迫勞動受害人會獲提供各項支援和協助,包括緊急介入、診症和治療、輔導、收容或臨時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務。入境處呼籲販運人口及/或強迫勞動受害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罪行。
市民可使用舉報非法勞工專線185 185、傳真2824 1166、電郵anti_crime@immd.gov.hk、或登入入境處網址www.immd.gov.hk利用「網上舉報違反入境條例罪行」表格向入境處舉報僱用非法勞工活動。
完
2026年11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50分
香港時間15時5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