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於觀賞用途水池內飼養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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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賢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年本港發生多宗屋苑水池內動物大規模傷亡事件,引起社會關注及對潛在法律風險的憂慮。據悉不少屋苑水池原設計僅供美化景觀用途,並無配置適合飼養動物(包括魚類及龜隻)的循環打氧及過濾系統。然而,由於市民的棄養或放生動物行為,觀賞用途水池實質變為飼養水生動物的魚池(「魚池」),令管理方被迫承擔照料責任。部分屋苑因財政緊絀及缺乏專業技術,無力升級設備或作日常維護,面對投訴時又未能妥善遷離池內動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當局有否就全港各類型物業(包括私人屋苑、居者有其屋屋苑、公共租住房屋屋邨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公園)內的水池數目,以及原設計僅作觀賞用途但實際被用作「魚池」的水池數量進行統計;如有,按物業類型列出有關水池數目;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上述統計;

(二)根據政府就轄下水景設施管理所批出的服務合約及現行指引,只供觀賞水池與「魚池」在管理及養護要求上有何差異,包括清潔頻率、硬件配備、水質標準、維護人員資歷及動物福利規定等;上述兩種用途的水池的年度營運開支差異為何;

(三)當局目前有何措施處理屋苑水池因放生或棄養動物而變成「魚池」的問題;如管理方希望還原為純觀賞用途,現時有何渠道供其妥善處理水池動物;如管理方欲保留「魚池」,當局會否提供技術及財政支援;

(四)如市民在知道水池無打氧設備下放生魚、龜等動物,而外判清潔公司在洗池時不慎造成大規模動物傷亡,有關行為涉及違反現行法例下哪些具體條文及相關罰則為何;當局就該等行為有何預防及監管措施;及

(五)當局有何具體預防及執法措施以減少市民放生或棄養動物;未來會否加強公眾教育,以及考慮賦權或協助屋苑管理人員加強對相關行為的蒐證及執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致力通過嚴厲執法、跨部門協作及持續的宣傳教育,遏止殘酷對待動物及不當放生的行為。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及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轄下的人工水池和水景設施屬於整體場地設計的一部分,其功能是供市民觀賞,而非用作飼養任何魚類、龜隻或其他水生動物,市民不應在這些設施放置或餵飼動物。

  就何俊賢議員的提問,經諮詢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和房屋局,現回覆如下:

(一)康文署及房屋署並無統計「原設計僅作觀賞用途但實質被用作飼養水生動物」的水池數目,政府也沒有備存私人物業內水池的數據。但康文署和房屋署均要求服務承辦商在執行清潔及保養工作時,如發現只供市民觀賞的水池中有動物,要妥善處理,所以無需為此進行統計。

(二)康文署及房委會的服務合約訂明承辦商須每日清理水池內的垃圾,並定期清洗水池,相關支出已包括於合約總價內。康文署和房屋署均要求服務承辦商在執行清潔及保養工作時,如發現只供市民觀賞的水池中有動物,應妥善處理;場地職員巡邏時,如發現棄置或放生動物的行為會即時予以勸止。

  由於不同屋邨及公園的水景設施在規模、設計及硬件配置上不盡相同,政府並沒有備存全港各類水池的年度營運開支的分項數據。

(三)為協助管理方處理人工水池和水景內的動物,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已向康文署、房屋署,並經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向全港物業管理公司提供實務指引,闡明管理水池時必須注意的動物福利事宜,內容涵蓋健全管理與監督、水質與環境指標、過濾與打氧系統、水池清潔安排,以及定期監察動物與修復設施等。指引亦提醒設施管理人,應按實際需要就設施的設計、動物飲食和疾病預防等範疇諮詢專業意見。

  若屋苑管理公司擬移走水池內的動物,必須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動物獲妥善遷移。管理方亦可聯絡動物福利機構或致電1823轉介漁護署的動物管理中心尋求協助。

(四)及(五)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放生動物如做法不當,以致其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亦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執法部門會基於搜集得到的證據,對涉嫌殘酷對待或棄掉動物的人士、設施管理方或服務承辦商提出檢控。外判清潔公司在清洗水池時,如因程序不當而不合理地導致池內動物大規模傷亡,亦可能觸犯條例。

  針對不當放生行為,漁護署除於特定節日主動加強放生熱點的巡查和執法外,亦在公共交通工具和放生熱點展示宣傳海報和橫額,提醒市民在參與放生活動前必須謹慎評估其行為對動物及生態環境的影響。另一方面,漁護署積極推廣為魚類實施科學化的增殖放流以替代不當放生。自二○二四年起,署方連續三年在六月六日「全國放魚日」邀請宗教團體、漁民組織、環保團體及本地師生參與全國同步進行的增殖放流活動,改善漁業資源和保護海洋生態的同時,亦帶動本地魚苗供應等產業鏈發展,達致多贏。

完

2026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