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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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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今日(十一月三日)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就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及加強消防安全治理的措施的開場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政府於上星期公布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的報告。報告揭示樓宇維修工程圍標問題嚴重,亦反映消防安全監管制度需要進一步改善。面對問題,我們絕不迴避。我們會推出和落實全面、徹底的改革措施,防止同類事件重演。

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

  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方面,報告指出,有不法分子串通專業人士貪污舞弊,操控投標結果。我們決心嚴打這個積弊已久的問題,為大型樓宇維修業界重塑健全的環境。

  經全面檢討後,我們會推行三項主要措施嚴打樓宇維修圍標,包括(一)訂立針對樓宇維修圍標的刑事罪行和優化現有民事制度條文;(二)將新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以及(三)成立跨部門聯合特遣隊,目標是全面和精準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及圍標集團所有的犯罪活動,將不法分子繩之於法。主席,我現先請丘局長講解第一項措施,然後我會繼續介紹之後兩項措施,以及介紹消防處在加強消防安全治理方面的相關措施。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主席,各位委員,為進一步打擊樓宇維修圍標和完善現時競爭制度,今日我向各位重點介紹政府的法例修訂建議,並徵詢委員的意見。

  我們建議從三方面修訂《競爭條例》:第一,將樓宇維修圍標刑事化;第二,優化民事制度;第三,加強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為市場研究搜集資料的能力。
  
將樓宇維修圍標刑事化

  現時,違反競爭守則本身只會透過民事機制處理,不會招致監禁。針對樓宇維修工程出現廣泛而具組織性的合謀行為,我們建議引入刑事責任,涵蓋涉及樓宇維修工程招標或投標安排的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即圍標、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限制產量,避免因合謀手法不同而留下執法缺口。

  新刑事罪行適用範圍不單涵蓋最後選聘承建商的招標,亦包括相關顧問服務、採購及其他籌備工作涉及的招標或投標安排,確保打擊樓宇維修不同階段的合謀行為。

  我們建議新設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罰款上限則為以下三者中的最高款額:一千萬元、違法行為所帶來商業收益總值的三倍,或有關業務實體在每一違法年度本地營業額的百分之五十。

  新刑事罪行會先聚焦樓宇維修工程,集中資源處理問題較廣泛的範疇,同時兼顧整體營商環境。我們會按實施情況、執法經驗及市場發展,考慮是否需要擴大適用範圍。引入新刑事罪行後,相關行為將採取刑事及民事「雙軌執法模式」,靈活因應案情處理違規行為。

優化民事執法制度

  第二方面,是優化適用於《競爭條例》規管的各個行業的民事制度,與刑事制度相輔相成。

  我們建議提高民事罰款上限,訂為以下三者中的最高款額:八百萬元、違規行為所帶來商業收益的兩倍,或有關業務實體在每一違規年度本地營業額的百分之三十,最多計算三個年度,以加強阻嚇。

  我們亦建議,把董事取消資格令的最長期限由五年延長至十五年;並把競委會就違反行為守則申請罰款或其他命令的法定時限,由五年延長至十年,讓競委會有更充足時間處理隱蔽、複雜的個案。我們同時會作其他修訂,減輕舉證的困難。

  此外,我們亦建議完善「圍標」的定義。現時,合謀協議有沒有向招標者披露,是判斷是否構成圍標的要素之一。但如果負責採購的人本身也參與合謀,這項規定便可能造成執法困難。我們建議刪除這項披露條件,避免合謀者以「已經披露」為理由,逃避規管責任。

加強市場研究及執法協作

  第三方面,是賦予競委會為市場研究強制搜集資料的權力。市場競爭不足,有時涉及市場結構或運作問題,不一定是企業違法。現時,競委會進行市場研究,主要依靠公開資料和自願提供的資料。我們建議,當競委會有合理因由懷疑市場存在妨礙競爭的特徵時,可以要求有關人士提供指定文件或資料,從而找出問題,維護公平競爭環境。

  修例必須配合有效執法。我們亦建議把新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指明罪行,並相應修訂《廉政公署條例》。競委會會積極參與由保安局局長統籌的聯合特遣隊,與警務處及廉署加強情報共享、聯合行動及前線預防。

  主席,這次修例除了讓違法者承擔更嚴重的法律後果,亦讓執法機構有更有效的執法工具。我們會就建議進行持份者諮詢,推進草擬工作,務求盡早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我們期待聽取各位委員的意見。多謝主席。

保安局局長:多謝主席。剛才丘局長已經介紹政府對《競爭條例》的修訂建議。接着,我會講解由實際執法角度,如何更有效規管和阻嚇樓宇維修工程的圍標行為。首先,我們計劃將新設的樓宇維修圍標罪行納入為《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指明罪行,令執法機關可以動用條例下的四項獨特權力,重點打擊有組織的圍標集團,包括:

  第一是提交資料令(俗稱「證人令」),律政司司長可以向法庭申請命令,要求相關人士回答與調查有關的問題或者提交資料,揭露幕後關鍵人物和利益關係。任何企圖隱瞞、拖延或者妨礙調查的行為,都會有嚴重法律後果;

  第二是提交物料令,律政司司長或獲授權人員,可以向法庭申請命令,要求指明人士提交相關物料。被要求的人士不能以「會令自己入罪」或「違反保密協議或法律」作為藉口而拒絕遵從。針對極度複雜和地下化的圍標集團,這項權力可以協助執法機構揪出幕後黑手;

  第三是加重判刑,法庭可以應控方申請,因應案情的嚴重性、對社區造成的損害性質和程度,或者罪行的普遍程度,大幅加重刑罰,最高可達到法例容許該罪行的最高罰則,大大增加參與圍標活動的風險和代價,亦讓這些參與圍標的人清楚明白,圍標並不是商業操作或行業慣例,而是違法行為。一旦墮入法網,便可能需要承受更沉重的法律後果;

  第四是沒收令,法庭可以下令追討犯罪得益,範圍不限於現金,還包括物業、股票和車輛等所有可以變現的財產,確保犯罪分子無法保留從圍標活動所取得的利益,令圍標活動變成無利可圖、得不償失。

  另一方面,行政長官已經責成我統籌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的聯合特遣隊,建立針對打擊圍標集團的特別行動機制。特遣隊成員包括警務處、廉署(廉政公署)和競委會(競爭事務委員會),並由警務處副處長(行動)、廉署執行處首長、競委會行政總裁和警務處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警司出席。特遣隊會綜合各部門的執法權力主動出擊,針對特定集團或者案件組成專班,集中研判風險、部署行動和督導執行,提升行動效率和執法效能,並從情報共享、聯合行動和預防三大方向入手,全面打擊圍標集團。

加強消防安全治理

  加強消防安全治理方面,保安局與消防處會在以下七個範疇推出重點措施。

  第一,嚴控消防裝置關閉及失效。例如我們已建議修例,將主要裝置關閉由被動的事後通知提升為法定的事前審批,而獲批關閉期不得超過60日。

  第二,加強監管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我們會修例全面重整註冊制度,例如改為每五年續期,並引入適當人選的評估。

  第三,築牢樓宇消防安全防線,包括修例引入消防裝置責任人制度,並推動加強培訓及一站式支援等工作。

  第四,推動全面的消防法例改革,除了以上提及的修例建議外,還有其他重要部分,包括引入定額罰款制度、加重罰則等。

  第五,全面提升特大火警應變能力。消防處會研發針對性策略和善用科技,提升滅火及救援效能,並已設立「特定事故先遣隊」,同時亦優化處理求助和通報疏散程序。

  第六,全面優化消防安全投訴處理機制。消防處會充分履行「兜底」責任,市民無須重複投訴。

  最後,消防處會設立全新的大型火警防控總區,針對高風險、高後果的火警情景,承擔統籌、應變、防控和科技四大職能。

  消防安全沒有妥協空間,圍標問題亦絕不能容忍。我們會以最大決心,有系統、有成效地落實各項改革措施,全力守護市民安居樂業。我們非常樂意解答各位議員提問。多謝主席。
 
完
2026年11月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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