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工作暑熱警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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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隨着極端酷熱天氣越趨頻繁,勞工處早前宣布進一步優化「工作暑熱警告」(暑熱警告)系統,包括下調極端高溫下暑熱警告的觸發門檻。然而,有在前線户外及高溫環境下工作的勞工反映,最新機制雖然提高了警告靈敏度及更高級別警告出現的頻率,但仍未能精準反映特定工作環境(如建築地盤、食肆廚房)的實質熱壓力水平,且《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指引》)缺乏法律效力,難以落實《指引》規定的僱員休息時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二○二三至二○二五年),勞工處有否統計僱員在酷熱天氣下工作期間中暑、熱衰竭甚至猝死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當中成功經確認為「工傷」並獲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有意見認為,暑熱警告系統最新優化措施仍低估了需要在户外太陽下直接曝曬的工友的熱壓力水平,政府會否考慮立法強制要求僱主為僱員進行現場(特別是在户外高溫或欠缺空調的工作場所,如食肆廚房和食物工場)熱壓力風險評估;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即使下調暑熱警告觸發門檻,前線工人仍可能因追趕工期而被迫在高溫下工作,無法享有《指引》規定的休息時間,政府會否考慮賦予《指引》法律地位,以加強指引的效力;會否考慮針對僱主以追趕工期為由要求工友在高溫下工作並發生工友因中暑而要停工、入院,甚至死亡的情況,訂立更明確的僱主法律責任;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據悉現時勞工處針對未提供適當防暑措施的僱主,會以《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下的一般責任條款進行巡查及檢控,過去三年(二○二三至二○二五年)的具體檢控、巡查和被定罪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及
(五)《指引》對户外工作者的防暑裝備缺乏具體標準,政府會否就户外防暑裝備制訂明確的安全規格;會否考慮在各部門的政府工務工程及外判服務合約中加入強制條款,規定承辦商必須為户外工作者提供符合規格的防暑裝備?
答覆:
主席:
就林偉江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二○二三年至二○二五年,勞工處登記與熱壓力有關的工傷個案數字表列如下,該段期間並無死亡個案:
| 年份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 個案數字 | 31 | 29 | 33 |
就上述93宗個案,大部分個案已由僱主支付補償金額並獲得解決(共65宗)或僱主與僱員達成和解(共3宗),僱員撤銷或不再繼續索償共17宗,餘下尚有7宗仍在處理中,以及1宗不屬於《僱員補償條例》個案。
(二)勞工處於二○二三年推出《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指引》)及基於香港暑熱指數制定「工作暑熱警告」系統,協助僱主及僱員因應「工作暑熱警告」反映的全港普遍的熱壓力水平,並根據個別工作場所的風險評估,以風險為本和共同協商的原則,制定適當的防暑措施,減低僱員工作時中暑的風險。
「工作暑熱警告」系統顯示的全港熱壓力水平原理與國際常用量度熱壓力的方法相同,以結合溫度、濕度、空氣流動和熱輻射等因素綜合評估全港熱壓力風險水平。勞工處不時改進「工作暑熱警告」系統,包括於二○二四年將黃色「工作暑熱警告」與天文台的「極端酷熱天氣」特別提示相連結;調整「工作暑熱警告」的取消門檻以避免警告取消後短時間內重發的情況;以及於二○二六年四月因應更多地區暑熱指數數據調整發出「工作暑熱警告」的準則以提升系統的靈敏度與覆蓋性。勞工處亦於今年八月底進一步改良系統,在原有機制之上引入額外觸發條件及提高警告級別的機制,加強對異常高溫情況的警示作用。
《指引》適用於需要處於炎熱天氣下或高溫環境中進行的工作,例如在戶外露天地點進行的工作、在沒有安裝空調系統的室內地點進行的工作等。僱主應為在這些地點工作的僱員面對的熱壓力進行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現行《指引》已明確指出,僱主因僱員的工作地點的特殊情況(例如地理位置、工作環境),認為「工作暑熱警告」未能實時及充分反映該工作地點的天氣或環境對僱員構成的熱壓力風險,有責任就這情況自行另作評估,例如尋求職業健康專業人員在工作地點量度「濕球黑球溫度指數」評估僱員面對的熱壓力,並按結果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減低僱員工作時中暑的風險,包括制定風險管理、控制策略以及提供個人防護裝備。勞工處會持續檢視預防工作時中暑相關機制的運作情況,在有需要時作出優化,以保障僱員的職業安全及健康。
(三)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條例》)(第509章)的一般責任條款,僱主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包括為他們提供或維持屬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環境及工作系統。因此,僱主須就僱員在工作時的熱壓力進行風險評估,並因應評估結果採取適當措施避免僱員在工作時中暑。《指引》闡述僱主為僱員進行熱壓力風險評估時所須考慮的不同因素,包括工作環境、工作性質及個人因素,以及適用於不同風險因素的預防及控制措施,協助僱主因應實際的工作情況,採取有效措施,減低僱員在酷熱環境下工作時中暑的風險。
僱主沒有為僱員提供適當的防暑措施而危及僱員健康可被檢控。勞工處會繼續加強巡查熱壓力風險較高的工作地點(包括建造業和餐飲服務業等工人的工作地點)及提升執法力度,配以加強宣傳和教育,確保僱主採取適當措施預防僱員在工作時中暑。
(四)二○二三年至二○二五年,勞工處在夏季分別進行了21 493、23 620及23 054次有關熱壓力風險控制措施的突擊巡查,並發出993、1 031及708封警告信予相關持責者,主要涉及未有按《指引》進行熱壓力風險評估以確保防暑措施適切有效、沒有保存評估紀錄,或未有採取足夠的預防措施以減低員工在工作時中暑的風險。其間,我們並未發現應引用《條例》的一般責任條款作出檢控的嚴重違例個案。我們相信大部分僱主均認同須避免僱員在工作時中暑,並願意作出配合,按《指引》採取所需的防暑措施。然而隨著氣候變化預計將出現更多及更高熱壓力的情況,勞工處會相應調整突擊巡查力度,以及檢視執法門檻是否需要調適。
(五)僱員在炎熱天氣下或高溫環境中工作的中暑風險,取決於多項風險因素,例如環境溫度、濕度、風速、太陽輻射、工作勞動量、工人衣物、個人健康狀況及對熱環境的適應程度等。要有效預防工作時中暑,僱主應按個別工作地點的風險評估結果,採取一系列的控制措施,包括工程控制(如設置遮蔭上蓋、提供通風及散熱設備)、行政控制(如重新編排工作時段、輪換崗位及安排休息)和個人防護(如冰涼背心及防曬衣物)。目前,國際間並沒有就戶外防暑裝備訂立獲廣泛認可的統一安全規格或標準。勞工處會持續留意國際間在預防工作時中暑方面的最新發展,包括防暑裝備的新科技及相關標準。
政府自二○二三年起要求投標者在競投相關政府服務合約時必須提交就非技術員工的預防中暑工作計劃,提升對員工的職業安全和健康保障。現時,多個政府部門已在政府服務合約中加入預防中暑的相關要求,例如外判服務供應商須採用透氣和具備排汗功能的工作制服,以及為須在戶外工作的員工提供便攜式掛腰風扇等。
完
2026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6分
香港時間11時4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