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推動香港海事法律服務的發展
********************
問題:
國家「十五五」規劃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一個五年規劃(2026—2030年)》均支持香港鞏固提升國際航運中心地位與深化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中心地位;二○二六年《施政報告》亦提出構建「港資、港法、港保險、港仲裁」生態以建設全球航運之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二○二三年至二○二五年),在香港處理的海事仲裁及海事調解案件數目分別為何;
(二)就政府計劃在二○二七年內完成的《仲裁條例》修訂工作,當中有何專門針對海事仲裁的支持措施;
(三)面對波羅的海國際船運公會及其他國際海事組織所發布的標準合約範本,大多適用英國法律並在倫敦進行仲裁的情況,律政司與香港海運港口發展局有何具體策略與時間表,推廣以香港法律作為標準海事合約的適用法律,以及將香港列為約定仲裁地的措施;
(四)在推行「雙旗船制」過程中,當局如何評估及處理船舶的管理權和所有權分拆到兩個船旗地而帶來的法律管轄權衝突,以及監管責任屬哪一個船旗地(例如權責邊界模糊)等問題;及
(五)現時海事學院的籌備時間表、運作架構及資源配置為何;未來海事學院如何聯動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培育更多涉外海事法律人才?
答覆:
主席:
國家《十五五規劃綱要》明確支持香港鞏固提升國際航運中心的地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國家「十五五」規劃開局之年首次制定香港《五年規劃》,主動對接國家發展的戰略,當中包括要構建高增值海運服務生態圈,並以質量提升為核心導向,帶動海事法律及仲裁等高增值海運服務業群全面升級發展,以鞏固提升香港國際航運中心地位。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律政司後,現回覆如下:
(一)過去三年(二○二三年至二○二五年),根據香港海事仲裁協會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供的資料,兩者在海事仲裁方面分別處理的案件數目表列如下:
| 二○二三年 | 二○二四年 | 二○二五年 | |
| 香港海事仲裁協會 | 107 | 146 | 144 |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 45 | 43 | 77 |
至於海事調解方面,總部落戶在香港的國際調解院於二○二五年十月正式揭牌成立。今年五月,國際調解院成功受理並調解一宗涉及中國內地及新加坡當事方的國際海事爭議,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至今,國際調解院已處理多宗個案。
(二)律政司於二○二五年成立仲裁法律改革工作小組,全面檢視《仲裁條例》(第609章)所需修訂,確保香港仲裁制度繼續走在世界前列。雖然仲裁法律改革工作小組早前審視的25項改革議題並未包括專門針對海事仲裁的支持措施,但整體制度的優化將惠及海事仲裁。擬議的法例修訂工作以提升速度、便利與終局性、加強保密保障,讓仲裁更便利地用於解決各類爭議,確保公平及公義,以及尊重當事人自主為核心原則,這些擬議的法例修訂切合海事及航運爭議對高效解決方案的要求。整體性的制度升級能有效提升香港作為領先國際仲裁中心的競爭力。
(三)香港是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標準合同中四個指定仲裁地之一。為進一步推動香港高增值海運服務發展,我們已於今年六月向立法會提交《2026年稅務(修訂)(與航運有關的活動及實物大宗商品交易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引入實物大宗商品交易半税優惠制度,以吸引更多大宗商品交易商來港發展,從而帶動香港海運服務的需求,海事法律及仲裁服務正是其中之一。《條例草案》建議,合資格大宗商品交易商如欲符合稅務優惠資格,就其相關海運服務所產生的開支,須符合使用香港「指明海事服務」的最低比例要求;而與海事法律及仲裁相關的服務屬「指明海事服務」之一,並相關仲裁協議須指定香港為仲裁地。這有助本地海事仲裁服務的發展。
自二零二五至二六年度《財政預算案》及二○二五年《施政報告》宣布政府將引入實物大宗商品交易半稅優惠制度以來,運輸及物流局聯同香港海運港口發展局透過不同渠道向業界進行推廣,其中分別於二○二六年四月和九月到瑞士日內瓦及北京和上海向當地的大宗商品交易商推廣新的税務優惠及香港的海事法律和仲裁等高增值海運服務。運輸及物流局將繼續與香港海運港口發展局、投資推廣署和海事處等緊密協作,加強向國內和海外企業推廣有關稅務優惠和推介香港的海事法律及仲裁等高增值海運服務。
此外,律政司一直致力透過舉辦、合辦和支持不同類型的活動,推廣香港的海事法律及仲裁服務,例如律政司的年度旗艦活動香港法律周中舉行的海事仲裁模擬庭審、海事仲裁高峰論壇及研討會等。律政司未來會繼續舉辦、合辦和支持相關活動,以鼓勵更多航運企業選擇香港法律作為其海事合約的適用法律,及將香港列為約定仲裁地。
(四)為強化香港高增值海運服務生態圈,政府於今年內會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革新香港船舶註冊制度,引入「雙旗船制」安排(即在暫停原有船東註冊下在另一船舶註冊地進行轉管租約註冊的安排)。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要求,每艘船在航行期間只能懸掛一支船旗,船舶受當時所懸掛船旗的船舶註冊地所管轄,有關船舶亦以相關管轄區域的法律營運及履行合約。我們在修訂條例草案中會加入條文,清楚訂明船籍中止/暫停機制,即第一船旗(即船東註冊)的效力暫停,第二船旗(即轉管租約註冊)才可生效,確保權責邊界清晰,不會出現兩個船舶註冊地法律管轄權並存的情況。
(五)運輸及物流局將以「院企協作」育才新模式推動成立海事學院,在現有框架及可用資源下,協調包括海內外知名海事院校和全球領先的國際航運企業在內的合作對象,共同開辦海運相關課程,供海運業從業員修讀。海運業範疇廣闊,涵蓋海事法律、海事保險以至海事仲裁等高增值領域,為支援及加強培育高增值海運人才,運輸及物流局持續優化「海運及空運人才基金」,並在二○二三年九月推出「海事人才培訓資助計劃—法律」,透過鼓勵從事海事業務的律師行或大律師,為有志投身海事法律工作的人士提供見習培訓,從而為香港海運業界培訓更多本地海事律師。該資助計劃自二○二三年推出以來,已有11名實習生獲得資助,其中八人已完成實習。
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期望未來可與海事學院探討合作機會,結合兩者的專業優勢及資源,進一步發揮協同效應,為業界舉辦多元化的培訓課程及專業交流活動,加強參加者的法律實務能力及國際視野,培育更多涉外海事法律人才。
完
2026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
香港時間12時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