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逃稅罪成被判監禁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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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四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即一項在二○一三/一四課稅年度就其業務申索扣除工人工資作出虛假陳述;一項在其業務二○一三/一四課稅年度的僱主報稅表簽署,而無合理理由相信該報稅表屬實;以及兩項使用欺騙手段協助其妻子在二○一四/一五及二○一五/一六課稅年度逃稅,把虛構工人的工資申報為其妻子業務的開支,從而減少應評稅利潤,分別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c)、(d)及(g)款。虛報工資開支總額為803,000元,涉及稅款98,858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完
2026年10月2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53分
香港時間16時5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