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強烈譴責和堅決反對英國「香港半年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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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就英國發表所謂「香港半年報告:二○二六年一月至六月」中針對香港特區各方面情況的失實言論和污衊抹黑,表示強烈不滿和反對,並必須嚴厲直斥其非。

  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一個在『一國兩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香港特區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特區政府強烈譴責和堅決反對英國通過所謂半年報告就香港事務說長道短、歪曲事實、顛倒是非,妄圖以卑劣政治操弄干預香港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中英聯合聲明》的核心要義是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沒有賦予英國干預回歸後香港事務的權利。英國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也無監督權。特區政府再次強烈敦促英國認清事實,遵從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立即停止長臂管轄、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

保障權利和自由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堅定維護香港市民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人權一直受到《憲法》和《基本法》的堅實憲制保障。《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明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刑罰。有關法律不會影響本地的機構、組織和人員與其他國家、地區及聯合國等相關國際組織的正常交流。奉公守法的人士不會誤墮法網。」

  「《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清楚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有關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和自由。然而,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清楚訂明,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可以依法限制部分權利和自由。所謂報告片面引用數據扭曲事實,抹煞香港特區一直以來堅定保障市民依法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決心和工作,特區政府必須直斥其非,予以強烈譴責。」

  「自《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別有用心人士刻意捏造有關香港新聞和言論自由的情況,然而事實上新聞和言論自由在香港一直在憲制層面受到《基本法》的堅實保障,但並非絕對,傳媒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只要不違法,傳媒繼續享有評論和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全然不受限制。法庭在相關案件的裁決理由也引用了歐洲人權法院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指出即使是報道涉及備受公眾關注的重要議題,在《歐洲人權公約》下也不享有完全不受限制的言論自由;最重要的一點是,新聞工作者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報告中引述的所謂『全球新聞自由指數』,由自稱『無國界記者』的組織發放。該組織絕大部分的資金由歐盟、美國國務院、及其他歐洲政府提供,無非是美西方勢力的反華工具,其所謂『排名』並無公信力,毋須理會。事實上,近年英國警方多次以反恐為名拘捕記者,包括最近在萊斯特郡拘捕多名採訪支持巴勒斯坦活動的記者,更突顯英國當局的所謂維護新聞自由,只是服從於政治需要的雙重標準。」

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強烈反對英國所謂報告中針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及工作的無稽和失實內容。每個國家都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這既是以《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及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下,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美西方不少國家,包括英國在內,均有其龐大而嚴密的國安法律體系。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英國最少有14部。在二○二六年六月,英國政府提出《國家安全(國家威脅)法案》進一步擴大其執法權力和新增罪行,並以具急切性為理由,要求英國國會以『快速審議』程序立法,結果英國國會僅用一個月便完成三讀通過法案。截至二○二六年六月,英國當局根據國家安全和反恐相關法律便拘捕了接近4 000人,較去年同期大幅飆升15倍,亦高於過去10年中位數15倍;絕大部分拘捕與示威者支持某被英國政府以《2000年反恐怖主義法》所取締的組織有關。在剛過去的二○二六年九月,更有超過50人僅因在集會中和平地高舉自製橫額以聲援該被取締組織、或因穿戴或攜帶聲援該被禁制組織的物品而被拘捕,被捕者甚至包括一名94歲的大律師。英國政府雷厲風行執行其嚴苛的國安法律,即使其取締有關組織的決定備受批評,仍然大規模以恐怖主義罪行拘捕聲援該組織的示威者,卻將只針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分子的《香港國安法》及其他特區相關法律,以及香港特區執法、檢控和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抹黑為『損害權利和自由』,並繼續肆無忌憚扭曲事實加以抨擊,此舉正好顯示出其一向虛偽的雙重標準行徑,實在極其醜陋、令人不齒。」

  「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實施六年多以來,讓廣大香港市民生活和經濟活動迅速回復正常,營商環境得以恢復並不斷提升。香港維持世界自由經濟體排名第一,跨境財富管理排名升上世界第一,世界競爭力排名第二,國際金融中心排名三甲,公開招股集資額位居全球首位;並於二○二六年持續刷新集資紀錄﹕首三季集資總額突破3,880億港元,為去年同期的兩倍以上,並創下歷來首九個月最高集資紀錄;香港在《2026年法治指數》的整體排名位於前列位置不變,並繼續領先於個別不時無理批評香港法治和人權狀況的美西方國家。這些國際認可的成就都是建基於《香港國安法》及特區其他相關法律和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為香港社會帶來的自由和安穩。」

  「香港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香港國安法》第五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條明確訂明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香港特區執法部門一直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涉事人士或組織的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所有案件均是嚴格根據證據和依照法律處理;所有被告均嚴格按照香港適用法律(包括《香港國安法》),並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接受公平審訊。任何倡議某些人或組織不應就其違法行為承擔其法律後果,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這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就所謂的報告對黎智英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一案(『黎智英案』)判決的惡意抹黑,特區政府必須強調,長達855頁的法庭定罪裁決有理有節,具備充分法律基礎及嚴謹分析,其全部内容也能被公眾閲覽,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判刑理由書亦詳盡說明對各項判刑因素的考量,清楚指出黎智英是本案的主腦和推手,所干犯的罪行亦屬於罪行重大。黎智英已選擇不就其定罪或判刑提出上訴。英國在面對這些鐵一般的事實,依然顛倒是非、惡意攻擊,令人不齒,特區政府必須再次嚴正反駁,以正視聽。」

  「必須指出的是,『黎智英案』跟新聞自由沒有半點關係,更不應將其犯罪行為與新聞自由混為一談。黎智英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和進行敵對行動。黎智英與『黎智英案』中其他被告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危害國家安全行徑之實,是清楚不過的。」

  「另一方面,特區政府留意到有別有用心的人繼續就黎智英的健康問題和羈押安排捏造謊言,並必須重申懲教署在處理黎智英的羈押安排時,跟其他在囚人士一視同仁。不論在囚人士的身分、年齡和國籍,署方一直致力為每名在囚人士提供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羈管環境,包括提供合適和及時的醫療支援。懲教署一直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確保羈押環境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包括充足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風環境、合適和適時的醫療支援等。黎智英在羈押期間所獲得的醫療服務是完備的。」

  「至於就所謂的報告提及黎智英於今年二月就其被控兩項『欺詐罪』於上訴法庭中上訴得直,必須指出的是,黎智英過去長達20多年期間一直濫用香港特區寶貴的公共資源。雖然上訴法庭認為在本案的事實背景下,有關違約行為未達到刑事『欺詐罪』的定罪門檻,但仍然無改黎智英公器私用這客觀事實。」

  「有關所謂的報告提及的『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法庭頒下的裁決理由鏗鏘有力、有理有節。裁決理由清楚指出,被告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只會考慮與本案相關的法律和證據,以決定控方能否把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亦指出,案中被告一直以來都對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的中央政府懷有敵意,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後,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將其抗爭立場堅守到底;即使被告知道他們的言行可能已經超越合法表達自由的範圍,也毫不理會。法庭在判刑理由中重申,《香港國安法》不具追溯效力,被告等不是因為他們的政治思想或《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受審。他們的定罪純然是因為他們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觸犯了《香港國安法》所不允許的行為。判刑理由亦已清晰、詳細列出量刑考量,以及案件屬於『情節嚴重』級別的原因。」

  「《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罪行訂有適當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實屬必要和正當,並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一致。香港警方作為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部門,有責任依法追究在境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惡行。該等一直潛藏境外的潛逃者被通緝,是因為他們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警方採取一切合法措施,強烈打擊有關潛逃行為,做法有理有據,實屬必要和正當。包括英國等不少國家也會就不同的通緝犯施行措施打擊潛逃行為,然而英國在特區政府提出相關措施後,詆毀盡責、忠誠和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香港特區,實乃典型的虛偽『雙標』。」

  「就所謂的報告中提及有關潛逃者郭鳳儀的父親被裁定『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罪成一案,正如判刑理由書中指出,有關控罪旨在防範他人處理潛逃者資產,增加其拒絕回港的機會。有關案件的性質嚴重,惟其不存在任何『連坐』懲罰,亦與被告是否潛逃者親屬無關。」

  「就所謂的報告中提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特區政府已多次強調,由於有關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尚在進行中,任何人均不應評論有關案件以圖干預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否則可能構成妨礙司法公正。英國必須立即停止繼續顛倒是非、公然抹黑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和審訊,企圖美化犯罪行為及向特區法院施壓。」

  「香港特區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作出修訂(《修訂細則》),目的是完善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可採取的措施以及進一步釐清相關法律程序和技術安排,以進一步强化執法機構的執法力量,更有效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及時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制定《修訂細則》符合《基本法》,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以及《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修訂細則》所作的規定嚴謹,具體地規定了在甚麼情況下,相關執法機構可行使的權力;《修訂細則》的多項措施設有由司法機關把關的機制,以確保執法人員在執行各項措施時,既能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也能同時按《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要求,充分保障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利。」

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政府維護獨立的司法權,全力支持司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責,不受任何干涉。六年多以來的實踐證明,法院嚴格按照上述原則處理涉及《香港國安法》及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案件。 」

  「律政司按《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所有檢控決定是基於所有可接納的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客觀分析後作出。再者,《香港國安法》第五條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條亦明確訂明,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時,應當堅持法治原則。」

  「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而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都享有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法院嚴格按照證據和所有適用法律判案,案件不會因涉案者的職業、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而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犯罪,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

  「特區政府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只是旨在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為《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相關規定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有關規例完全不具有追溯力,沒有訂立新的罪行,也沒有改變任何罪行的罰則。」

  「至於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的機制,基於國安事務的本質,行政機關遠比法院處於較佳位置作出合適的判斷,因此法院會對行政機關就國安事務方面的判斷予以尊重,這一項原則也是包括英國在內的世界各地維護國家安全的通則。一宗二○○三年的英國上議院案例指出:『在英國以及絕大部分國家的憲法下,某項事情是否符合國家安全利益的問題,並不屬司法裁決的事項,而是交由行政機關作出決定』,所謂的報告完全無視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的機制與普通法原則完全一致,我們對此表示遺憾。」

經完善的選舉制度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二○二一年完善選舉制度後產生的立法會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符合確保政權掌握在愛國者手中這世界通行的政治原則。完善後的立法會已徹底擺脫以往對立撕裂、議事堂失序失效的亂象,重回理性務實的正軌,高效高質量議政,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使『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第八屆立法會換屆選舉於去年年底順利舉行,選民積極投票,選出新一屆愛國愛港、有擔當、有才幹、有志服務社會的立法會議員,再次展現新選舉制度下高質量、高水平的良性競爭,體現了廣泛代表性和均衡參與。完善後的立法會以實踐證明,這是符合香港特區實際情況、是適合香港需要的民主選舉制度。」
   
  發言人續指:「正如中央政府發表的《「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民主發展》白皮書所言,英國過去對香港實行典型的殖民統治,不但沒有為香港帶來任何真正的民主,反而為香港回歸祖國後民主的發展埋下了禍根。英方應認清事實,正面看待香港民主發展重回正軌,以及我們在實踐和完善符合香港實際情況、有效管用的良性民主政治所取得的成果。」

加強國民教育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學校是學生學習和成長的地方,學校有責任提供安全有序的校園環境和氛圍,防止政治干預或違法活動入侵校園,以保障學生福祉。國民教育一直是香港中小學及幼稚園課程重要部分,以加強學生對國情、歷史和文化、《憲法》和《基本法》,以及國家安全的認識,建立文化自信,提升國民身分認同,培育他們成為德才兼備,有承擔、有視野、愛國愛港的新一代。此外,教師是學生的重要楷模,肩負知識傳承、熏陶品德的重要職責,特區政府有責任確保教師的專業操守。實施包括國家安全教育在內的國民教育,是世界各地教育當局正當合理的責任,不同地方對實施國家安全教育及培養學生國民身分,包括對各自的憲法、自身歷史、文化、地理等知識,均十分重視。」

  「學術自由是香港一直推崇的重要社會價值,亦是香港高等教育界賴以成功的基石。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本港學者和專上院校繼續與境外和校外合作夥伴進行正常交流活動。同時,本地專上院校已採取一系列措施,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學生的學習範圍,以履行其法定責任。各院校在課程設計上享有自主,特區政府鼓勵其就國家安全教育為學生提供多元化的學習機會。」

完

2026年10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0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