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七題:承建商的工地安全表現與評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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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文君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工務部門透過撰寫季度表現評核報告,以評核承建商於各項政府工務工程合約的表現,當中工地安全為重要的評核環節。業界反映,現行評核制度往往未能準確反映個別工地的實際安全水平及風險狀況(例如涉及工傷的嚴重程度),亦對因個別輕傷事故而被累積扣分的工務工程承建商(承建商)有欠公允,甚至可能導致其被不合理地取消投標資格,或禁止參與投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工務部門、香港房屋委員會及勞工處在評核承建商工地安全表現及計算工務工程意外率時,如何處理不同嚴重程度的工傷個案;在現行標書評審機制下,輕傷事故(例如即場治理、短暫休工)是否與致命意外或嚴重傷殘事故一併計算,並影響承建商評分,如是,原因為何;如當局是採用「一律計入」的做法,有否評估該做法會否導致承建商的標書評分過度受輕傷事故影響,從而未能區分真正高風險及管理欠妥的工地;
(二)過去五年(二○二一至二○二五年),在各類工務工程及公營房屋工程,承建商於季度或工程完結時的評分紀錄中,因工地意外而被扣分的情況為何;當中涉及(i)致命或嚴重傷殘事故和(ii)輕傷事故的個案數目及所佔比重分別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在「工地安全」評分及工地意外率計算中,引入更精細的「工地工傷分級制度」,按意外的嚴重程度及風險性質作出分級,並為不同級別設定差異評分及扣分安排;另外,當局會否考慮就輕微事故引入合理容許度,訂明在何種情況下才視為管理欠妥而須扣分,以及訂明哪些類別的工傷會影響承建商的投標資格,從而釐清各類工傷意外在評分中的比重;如會,相關的研究進度及方向為何;如否,當局會否進行檢視?
答覆:
主席:
政府一向十分重視工地安全。我們在評審工務工程合約標書時,除了考慮投標價格外,亦會審視投標者的技術能力和過往表現,視乎工程的複雜性,技術評分可佔整體評分的四成至五成。在技術評分方面,投標者在確保工地安全方面的能力及過往表現是重要考慮因素之一,在現行評標制度下,與工地安全有關的評分佔技術評分約三成。此外,發展局透過工務工程承建商的季度表現評核制度,密切監察承建商履行工務工程合約的表現,當中工地安全為重要的評核環節。倘若承建商在工務工程合約的工地安全表現未如理想,我們除了要求承建商立即作出改善外,還會按承建商在工地安全不同評核範疇(包括機械的供應及維護、工作環境、安全資訊、安全指導及訓練、安全工作系統、聘請安全主任/安全督導員、工地意外紀錄以及工地意外的嚴重程度)的表現和持續性,反映在季度表現評核的得分,有關表現評核將影響其日後中標的機會。如情況嚴重,亦會對其作出不同的規管行動,包括暫停投標資格,甚或從參與工務工程投標的認可名冊除名。
就提問的各部分,經諮詢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及勞工處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勞工處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所界定的工業經營單位內因工業活動而引致的死亡或造成超過三天喪失工作能力的受傷意外,計算建造業工業意外率。發展局在計算工務工程合約工地意外率會計算承建商須呈報在工地發生的(i)致命意外、(ii)身體嚴重受傷意外及(iii)造成超過三天喪失工作能力的受傷意外((ii)及(iii)統稱為非致命須呈報意外),並不考慮輕傷事故。
工務部門在評核工務工程承建商的表現時會考慮承建商在工地安全不同範疇的表現,包括會按工務工程合約的意外率和上述各工地意外分類嚴重程度等作相應的評分,並非採用劃一評分及處理。如相關工務工程合約的意外率高於指標(即每十萬工時0.3宗須呈報意外),承建商的季度表現評核報告內的工地意外紀錄評核範疇會被評為「欠佳」,並會影響整個工地安全表現分項的評分。一般而言,相關工務工程合約在有關季度發生身體嚴重受傷事故,承建商的季度表現評核報告的整個工地安全表現分項會被評為「欠佳」甚或「極差」。如發生致命事故,則被評為「極差」。
(二)過去五年(即二○二一至二○二五年)因致命意外或身體嚴重受傷意外於季度表現評核中工地安全表現分項被評為「欠佳」或「極差」的工務工程承建商數目載於附件一。此外,工務工程合約無須呈報的輕傷事故並不直接影響季度表現評核,發展局亦沒有備存相關資料。
(三)若「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及「認可公共工程物料供應商及專門承造商名冊」內之承建商涉及嚴重工地安全事故,如有足夠初步資料讓發展局合理懷疑承建商有可能導致或促成事故,不論事故發生於工務工程、公營機構或私人工程工地,即使勞工處的調查仍在進行中而事故成因還未有結論,為了作出審慎排查,發展局會按規管機制在短時間內停止其工務工程相關工程類別的投標資格,而其已遞交的工務工程合約標書在規管期間亦不會被考慮。往後亦會就事故召開研訊,並會按需要向承建商採取進一步的規管行動,包括暫停投標資格,甚或從認可名冊除名。
在評審工務工程合約標書時,工務部門會考慮承建商過往表現,包括在工務工程合約的整體工地安全表現、在工務工程合約的意外率(當中包括非致命須呈報意外)及嚴重工地安全事故(包括致命意外或身體嚴重受傷意外)的紀錄,並不考慮輕傷事故。
就房委會的制度而言,若承建商涉及死亡或嚴重工業意外,房委會可對其採取嚴格的規管行動,包括配合勞工處的調查,暫停投標資格,並在安全表現評分及日後參與房委會工程投標時扣減分數等。若承建商涉及輕傷事故,有關個案不會直接導致其安全表現評分被扣減或影響其投標資格。房委會會按季計算各項工程合約的意外率,作為監察承建商整體安全風險及決定是否採取規管行動的重要指標。過去五年,承建商因涉及死亡或嚴重工業意外(不限於房委會工程)於房委會工程投標被扣分的個案載於附件二。
總括而言,政府認為現時的制度能夠有效區分高風險及管理欠妥的工程合約,從而盡早介入並盡快落實改善措施,以提升工地安全水平。我們亦希望藉以上措施鼓勵承建商持續維持良好的工地安全表現。
正如上文第(一)及(二)部分答覆所指出,政府事實上已因應承建商在工地安全不同評核範疇的表現和持續性,及工地意外嚴重程度,在評核工務工程合約承建商的表現和評審標書採取合適的措施。此外,工務部門和房委會亦透過恆常巡查、安全稽核以及突擊巡查等措施,評估承建商的安全管理系統、風險控制措施及其實際執行情況,在評分時並非只考慮意外宗數。工務部門和房委會亦設有警示機制,當意外率或意外宗數超出指標時,會對承建商作出跟進,並在有需要時主動配合勞工處的調查。
除透過評核及規管機制監察承建商的安全表現外,政府近年亦持續加強預防性措施,加大力度去善用創新科技,提升工地風險識別及管控能力,主要措施包括推動應用「安全智慧工地」系統,及早識別不安全行為和潛在風險。房委會亦透過合約要求,將「安全智慧工地」系統的安全數據收集至AI+「智築目」平台,加強對承建商安全表現的監察,提升前線工程人員的安全意識。
政府的目標是盡力減少不同嚴重程度和性質的工地安全傷亡事故。我們會持續檢視對承建商表現的評核和監察,以及標書評審制度,確保有關制度能有效識別工地安全事故和表現。
完
2026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