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規管外傭過度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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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植潔鈴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陳浩濂的答覆:
 
問題:
 
  據報不少外籍家庭傭工(下稱「外傭」)來港前因境外培訓及中介費用而背負債務,來港後更過度借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如何加強跨部門協作(包括聯同入境事務處、勞工處、相關駐港總領事館及中介機構等),從源頭加強宣傳與教育,避免外傭墮入境外培訓收費及借貸陷阱,並規管及防範其在港過度借貸;
 
(二)鑑於業界反映目前已登記對接「信資通」的持牌放債人為數不多,當局有何具體措施協助中小型放債人克服系統對接的技術障礙;有否評估加強規管持牌放債人會否令外傭轉向非法借貸;執法部門有何具體跨部門機制打擊外傭僱主因其外傭借貸而被滋擾的非法追債行為;及
 
(三)針對部分持牌放債人不願意對接信資通或對接進度落後,當局就在第二階段措施實施前仍未或拒絕接駁該平台的放債人有何懲處,例如會否行使《放債人條例》吊銷其牌照或附加發牌條件?
 
答覆:
 
主席:
 
  為確保放債市場健康發展,保障大眾利益,政府多年來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應付因借貸衍生的問題。去年,我們更就加強規管持牌放債人諮詢公眾,並在今年起逐一落實新規管措施。
 
  就植潔鈴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勞工及福利局、保安局、公司註冊處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後,現答覆如下:
 
(一)不同政策局和部門在不同層面都有合作,各司其職,處理社會因過度個人借貸而引致的問題。經過公眾諮詢,我們已從今年八月開始,為放債人向低收入人士借出的無抵押個人貸款設置限制,包括收入、還款佔入息比率、未償還貸款總額,以及還款期。我們亦禁止放債人要求借款人提供貸款諮詢人。
 
  來自香港以外人士,包括外傭等,在來港前的借貸受香港境外當地的政府監管。在這方面,勞工處與主要外傭來源地的駐港總領事館設有常設聯繫機制,如發現有境外機構就外傭來港就業的安排有不當行為(如不當迫使外傭借貸),該處會向有關政府反映,並要求作跟進。勞工處亦嚴格規管職業介紹所。該處頒布的《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規定職業介紹所不得向求職者提供有關個人貸款資訊,並禁止它們建議、安排、鼓勵或強迫求職者向任何香港境內或境外的機構借貸;違者可被撤銷或拒絕續發牌照。
 
  此外,入境處一直嚴格把關,在審核外傭工作簽證申請時會整體考慮多方面因素,包括行為操守、前僱主提供有關外傭的紀錄,以及提早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外傭前僱主可向入境處提供有關提早終止合約的原因,包括過度借貸,作為入境處日後審理該外傭再次申請工作簽證或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時的考慮因素。
 
  我們認同宣傳教育能從源頭減少問題。勞工處正在與主要外傭來源地的駐港總領事館合作,在為新抵港外傭舉辦的迎新簡介會中加入有關審慎理財及避免過度借貸的資訊。勞工處亦於假日期間在外傭聚集的地方派發單張,並聯同非政府機構為外傭舉辦簡介會,講解常見借貸陷阱、還款責任,以及在遇到財務困難時可尋求協助的途徑。
 
(二)及(三)「信資通」是在金管局支持下建立,為提供個人信貸資料的平台。經公眾諮詢後,政府將於二○二七年六月起透過新增放債人牌照條件,規定所有從事無抵押個人貸款業務的放債人,須定期向「信資通」提供其無抵押個人貸款借款人的個人信貸資料。此外,無抵押個人貸款業務總額達5,000萬元或以上的放債人,以及無抵押個人貸款業務涉及每月收入低於12,000元的借款人的放債人,必須加入「信資通」以取得借款人的個人信貸資訊,從而加強負擔能力的評估。若持牌放債人未有遵守這項規定,公司註冊處會根據個別情況作出規管行動,包括向牌照法庭申請撤銷牌照或拒絕續牌申請等;如違反牌照條件經營業務,即屬觸犯《放債人條例》(第163章),將負有刑責。
 
  了解到個別放債人未必立刻有能力滿足加入「信資通」所需的技術要求,政府已成功推動「信資通」的營運者為放債人推出簡便的服務方案,「信資通」下的服務機構將代處理相關審核及盡職審查工作,而費用亦比其他「信資通」會員低。「信資通」服務支援方亦已設立技術熱線,並將舉辦講座向業界介紹接駁「信資通」的程序及解答他們的疑問。
 
  從二○二五年六月開始就加強規管持牌放債人諮詢公眾至二○二七年六月實施加入「信資通」有接近兩年時間,供業界作好準備。我在此呼籲未申請加入「信資通」的放債人盡快申請,及早為符合牌照條件作好準備,避免在最後時間一起擁擠申請。
 
  現時未見證據顯示加強規管持牌放債人後引致低收入人士(包括外傭)普遍轉向非法貸款。事實上,我們加強規管的措施,並非禁止任何向外傭的個人借貸,前提是該些借貸必須合法合規,持牌放債人須符合發牌條件方可借出。至於高利貸集團及非法追債行為,在香港一向都是刑事罪行。警方一直十分重視打擊此等罪案,並會積極進行網上巡邏及採取情報主導的執法行動。今年首三季,警方合共展開九次大型拘捕行動打擊相關行為。公司註冊處和警方亦已成立機制,就放債人規管事宜保持緊密溝通及進行情報交換,以提升執法成效。
 
  多謝主席。

完

2026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