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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規管跨境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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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浩然議員的提問和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意見指隨着粵港澳大灣區醫療融合加速發展,本港市面及網絡平台出現不少由跨境醫療機構投放的宣傳廣告;然而,部分宣傳廣告在服務效果與風險披露方面情況參差,市民在參考相關資訊並前往境外求診時可能面對消費或醫療權益等問題,甚至有機會造成安全隱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衞生署及香港海關分別審閱了多少個涉及境外醫療服務的廣告;當中有多少宗個案因涉嫌違反《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或《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而被檢控;

(二)有意見認為本地註冊醫護人員受香港醫務委員會或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的專業守則所規限,原則上不得以廣告作招徠,但境外機構卻不受相關操守限制,導致兩者在宣傳規範上出現差異,政府會否檢討現行法例對境外醫療廣告的適用情況,並優化規管機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國家《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僅管轄內地境內廣告,未能直接監管內地機構在港的宣傳,政府會否與內地相關部門(例如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或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建立對接及通報機制,共同規範跨境宣傳;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有意見認為香港及內地醫療監管體系相互獨立,市民在跨境求診時一旦遇上消費或醫療權益問題,可能出現求助困難的情況,政府會否與內地相關部門探討建立跨境醫療糾紛的個案轉介或對接機制,並為市民提供清晰的跨境醫療權益保障指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有何具體措施加強向有意到境外求診的市民提供客觀的醫療風險提示、資訊指引及健康教育宣傳?

答覆:

主席︰

  就李浩然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和衞生署後,現就問題第(一)至(五)部分綜合回覆如下:

  醫療服務關乎市民的生命健康。香港設有完整規管制度確保市民在香港可得到適切及優質的專業醫療服務。

  香港所有受法定規管的醫療專業人員均須遵守相關註冊條例,以及由相關法定管理局和委員會制定的專業守則。各管理局和委員會普遍於專業守則內要求註冊人士在提供醫療資訊或服務時,必須保持準確、客觀及持平,不得誇大或作出不實陳述,亦不得以招徠病人或商業宣傳為目的。若有違反專業守則的情況,相關管理局和委員會可啓動紀律處分程序,以維護專業的誠信及社會的信任。

  此外,為避免市民尋求不當方法治理某些病況而延誤診治,《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禁止或限制任何人發布相當可能導致他人以預防或治療第231章附表1及2所訂明的疾病或病理情況(包括任何良性或惡性瘤、寄生疾病或呼吸系統疾病等),而使用任何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的廣告。《不良廣告(醫藥)條例》亦禁止或限制口服產品於廣告內作出附表4所指明的六類聲稱(包括調節體內糖分或葡萄糖、血壓、血脂或膽固醇等)。

  現時所有在本港發布的廣告,不論其內容所涉及的醫療服務是在本地或境外提供,均須遵守《不良廣告(醫藥)條例》。衞生署一直積極審查在香港發布的醫藥相關廣告,包括推廣境外醫療服務的廣告。在二○二三年一月至二○二六年九月期間,衞生署合共審閱了超過15萬條在本港不同媒體(包括報紙、雜誌、宣傳單張、招牌、海報、電台、電視和互聯網)發布的廣告,並就涉嫌違反第231章的廣告發出超過1 600封警告信,當中有九封警告信涉及推廣境外醫療服務的廣告。在衞生署發出警告信後,相關廣告已全部被移除。如任何人在接獲警告信後仍不移除相關廣告內容,衞生署會按機制啓動起訴程序。違例者首次定罪可被判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就同一條罪行再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另外,如在香港向消費者推廣服務時涉及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或餌誘式廣告等不良營商手法,香港海關可按《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跟進。《商品說明條例》不適用於並非在港提供的服務。

  政府會不時檢視《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的涵蓋範圍及執行情況,研究是否有需要進一步優化條文,以更有效規管醫藥廣告。在檢視的過程中,政府會參考其他地方的規管經驗,並考慮業界及社會的意見,同時亦須審慎平衡多方面的考慮,包括保障公眾健康的需要、市民獲取資訊的權利、規管措施的相稱性和可執行性等。

  在何處接受醫療服務是個人選擇。香港居民可選擇在香港境外接受醫療服務,非香港居民亦可選擇來港求診和接受治療。不論求診人士來自何處,在香港提供的醫療服務都必須符合香港法例及專業規管要求。另一方面,在香港境外提供的醫療服務則由當地監管機構根據當地法律法規進行規管。如市民選擇在境外接受醫療服務,應留意當地相關法規,並充分了解治療的必要性、風險、跟進安排及總費用,以及保留有關病歷、單據及同意書等文件。

  衞生署已與內地相關部委建立聯絡及通報機制,就涉及跨境醫療宣傳的違規情況互通信息,並在有需要時作個案通報,以便兩地在各自的權限內依法跟進。

  而就消費糾紛而言,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已透過與其他地方的消費者保護組織(消保組織)簽訂合作備忘錄,建立跨境投訴個案轉介機制,當中涵蓋澳門和超過30個中國內地省市。如接獲消費者就跨境消費方面的投訴,消委會會按既定處理機制,轉介個案予相關消保組織跟進。消委會會繼續與內地消保組織合力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兩地消費者更深入了解跨境消費時需注意的事項,以及現時跨境投訴處理機制。
 
完
2026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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