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十四題:協助保健食品業拓展內地市場
*********************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輝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本港保健食品業界反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80號),內地海關總署負責確定需官方推薦註冊的進口食品目錄。列入目錄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須提交所在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審核檢查報告和推薦函,方可申請食品進入內地市場。然而,有業界成員在向食物環境衞生署申請「推薦食品生產商註冊」時,獲該署回覆指「申請的產品不被視為一般食品,超出其職權範圍」,申請不獲處理;其後申請人聯絡衞生署,獲回覆指保健食品不屬藥物範疇,同樣未獲處理。上述情況顯示本港保健食品目前面對無法獲推薦註冊、難以進入內地市場的困境,令申請人求助無門,影響本地產業持續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有否評估本港保健食品的市場規模、年增長率等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有否就該等事宜參考其他市場調查結果;
(二)過去五年,有否評估內地市場對健康產品和保健食品的需求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有否就該等事宜參考其他市場調查結果;
(三)過去三年,政府當局有否收到保健食品無法獲推薦註冊的申訴個案;如有,每年收到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當局如何為申請人提供協助;及
(四)鑑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一個五年規劃(2026—2030年)》提出要鞏固香港作為食品進出口貿易樞紐的角色,促進更多種類的港產食品輸往內地和享有通關便利,當局如何協助本港保健食品拓展內地市場,包括將實施哪些具體的便利運輸及通關措施?
答覆:
主席:
所有食物對身體健康都有一定好處,為協助保障食物安全,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屬下的食物法典委員會對「食物」有定義和分類,以及相應的食物安全標準。坊間一般聲稱為保健食品的產品種類繁多,成分亦各異,可以不同名目出售,例如含中藥或西藥成分的粉劑和膠囊製品等。國際間對保健食品也沒有一致的定義和監管方式,各地有不同做法。
在香港,鑑於保健食品可具藥用或中藥成分並涉及聲稱的特定保健作用,所以政府是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加以規管。視乎其性質、成分和所作聲稱的內容、用法、用量、包裝規格等,保健產品會受不同條例規管,包括《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中醫藥條例》(第549章)、《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以及保障一般消費者權益的法例。《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的管制也適用於「口服產品」的六類健康聲稱。
就問題的各部分,經諮詢醫務衞生局、衞生署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特區政府沒有專門就保健食品進行官方市場規模統計。
(三)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8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規定》),列入須官方推薦註冊的進口食品目錄的境外生產企業應當提交所在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審核檢查報告(審核項目,包括產品使用的原材料來源地、生產廠房的環境和布局、生產設備、倉儲設施)和推薦函,才可申請進入內地市場。而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衞生署、漁農自然護理署分別獲國家海關總署認可為特區的主管當局。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食物」包括配製食物時用作配料的物品及物質,但不包括在《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2(1)條所界定的藥物或《中醫藥條例》(第549章)第2(1)條所界定的中藥材或中成藥。而在香港製造的保健產品,若在香港被界定為《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定義的「藥劑製品」或《中醫藥條例》(第549章)定義的「中成藥」,必須按相關條例在符合安全、品質及成效要求下經註冊後才可在香港銷售及供應。有關產品的製造商亦須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或《中醫藥條例》(第549章)持有相關藥物製造商牌照方可在本港製造該產品。
根據記錄,在過去三年,食環署按上述《規定》成功推薦了七宗食物產品註冊,當中沒有涉及有保健聲稱的產品。另外有五宗聲稱保健產品申請個案無法獲推薦註冊,這是因為該些保健產品均含有《中醫藥條例》(第549章)下的中藥材成分,並不屬於《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定義的食物。當中有個案被轉交衞生署跟進審視,但由於有關產品並不屬於《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所界定的「藥劑製品」或《中醫藥條例》(第549章)所界定的「中成藥」,不受相關條例規管,因此不能按「藥劑製品」或「中成藥」的途徑獲推薦。
至於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或《中醫藥條例》接受規管的產品方面, 在過去三年,衞生署按《規定》應本地企業申請就其在香港生產並已註冊為「藥劑製品」及「中成藥」的產品分別發出一封及三封推薦函。
(四)為鞏固香港作為食品進出口貿易樞紐的角色,特區政府一直與內地單位保持緊密溝通,促進更多種類的港產傳統食品輸往內地和享有通關便利。舉例來說,經與海關總署商議後,自去年起港產肉製品和乳品獲准輸往內地。此外,部分港產食品(包括飲料、包餅、糖果、茶葉、部分麵食和調味料)亦已實施了便利通關安排,即是在內地經檢測後可以先放行,不需等待檢測結果。政府會因應本地食品業的發展,繼續與內地主管當局商討,進一步優化通關便利措施的涵蓋範圍。
所有符合《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定義的食物,不論是否聲稱保健食品,在符合法規和食安標準的前提下,都可以受惠於政府推動食品產業的政策。
完
2026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