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動議二讀《2026年調解(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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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6年調解(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修訂《調解條例》(第620章)(《調解條例》),以賦予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香港調評會)法定權力,在訂明情況下決定調解員的人數或委任調解員,從而有效打破調解程序中可能出現的僵局。
調解監管制度工作小組的建議
為落實《施政報告》有關加強香港調解專業認證及紀律監管制度的政策方向,律政司於二○二四年十月成立調解監管制度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經詳細檢視、研究和諮詢持份者後,敲定七項建議,涵蓋三大核心要點:
第一,調解在香港應繼續作為非持牌活動,調解員毋須受強制發牌規管。這做法與國際發展趨勢一致。已發展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澳洲、加拿大、新加坡或英國等均無實施強制性的註冊、發牌或認證制度。採取非持牌模式不僅符合調解自主自願的核心價值,更可避免妨礙海外資深調解員來港提供調解服務,亦為市場提供更大發展空間,同時有助推動調解作為普及的日常技能。
第二,雖毋須強制發牌,但調解員仍受嚴謹的專業監督。香港調評會將繼續以擔保有限公司形式運作,履行其作為業界主導的資歷認可及監管機構角色。已發展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在調解員專業認可及規管方面,普遍由非法定機構實施自律規管,在推動行業發展及維持有效規管之間取得合適平衡。
第三,以立法及行政措施雙管齊下,進一步強化香港調評會的職能及領導地位。立法方面,正是今日《條例草案》的建議,賦予香港調評會法定權力;行政方面,建議香港調評會落實一系列措施,包括更新現有《香港調解守則》、優化投訴及紀律處分機制和加強國際協作等,全面提升本港調解服務的質素。
主要修訂
就《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修訂建議旨在透過賦予香港調評會法定權力達致以下效果:
(i)如調解協議當事人沒有議定調解員人數,任何一方均可向香港調評會提出申請,由其決定調解員的人數。
(ii)另外,如調解協議當事人沒有就調解員人選或委任程序達成共識,或已同意的委任程序未被執行,任何一方均可向香港調評會提出申請,委任調解員。
必須強調,《條例草案》充分維護調解程序的自願性和靈活性的核心原則,明確重申即使香港調評會作出相關決定或委任,當事人仍可自由選擇不進行調解、另行議定調解員人數及委任程序,或委任不是由香港調評會決定的調解員。同時,香港調評會的決定或委任,並不影響法院為調解或在其他方面為案件管理發出指示或作出命令的權力,包括就調解員的人選作出指示或命令的權力。
《條例草案》的建議能有效理順調解程序、減低因委任分歧引致程序停滯的風險,是完善本港調解框架的關鍵措施之一。《條例草案》配合工作小組的其他建議,將全面鞏固整體調解框架,加強公眾對調解的信心。
香港調評會
香港調評會是行使上述法定委任權力的合適機構。香港調評會於二○一二年成立,以擔保有限公司的形式註冊。當時的創會成員為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及香港和解中心。發展至今,香港調評會的機構成員已增至原來的兩倍以上。及後加入的機構成員涵蓋多個重要專業界別,目前包括香港家庭福利會、香港仲裁師協會、香港營造師學會、專業調解顧問中心有限公司、香港建築師學會、香港測量師學會及香港工程師學會。這充分彰顯香港調評會在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具備廣泛的代表性與權威地位。
香港調評會具備獨一無二的職能與卓越往績,深受業界認可及信任。自成立以來,香港調評會一直是由業界主導的調解資歷評審及監管機構,負責制定調解員及調解培訓課程的認可標準,就成為認可調解員和認可培訓課程的申請進行評核,並監管認可調解員。其認可的調解員及調解培訓課程均具質素保證。目前,香港調評會的名冊上已有超過2 400名認可綜合調解員及超過360名認可家事調解員。有別於香港大多數調解機構,香港調評會並不提供任何牟利或非牟利性質的調解服務或調解培訓課程,因此賦予香港調評會法定權力而引致利益衝突的可能性極低。此外,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調解規則(2025版本)》,在各方當事人沒有就調解員人選達成共識時,香港調評會已獲指派為各方委任調解員。
總括而言,為推動本港爭議解決服務的長遠發展,香港有需要發展一個具公信力、深受業界與社會各界信任的權威調解機構,持續提升調解服務的專業水平與國際競爭力。香港調評會憑藉其獨特的專業定位與成熟經驗,無疑是擔此重任的最佳選擇。
自工作小組公布七項建議後,香港調評會一直與律政司保持緊密溝通,積極配合落實各項建議,包括於今年四月發布更新版的《香港調解守則》,並正有序落實其餘相關建議,包括成立由其機構成員代表組成的委任委員會及制定其職責範圍;就如何決定調解員的人數、人選制定相關考慮因素;更新了《調解協議範本》供調解員和當事人自願採用以充分發揮《香港調解守則》效用;並正積極敲定並落實健全的投訴處理及紀律處分框架,包括設立委員會處理投訴和紀律事宜,以及積極參與全球有關爭議解決的討論等。
諮詢及持份者意見
就諮詢調解業界及持份者意見方面,於二○二五年六月二日,律政司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事務委員會)簡介工作小組進行本港調解制度檢視後提出的七項初步建議及工作進度。二○二五年九月,律政司在聽取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後,就工作小組的七項初步建議展開諮詢持份者的工作,絕大多數回應諮詢的人士均支持該等建議。
因應工作小組於二○二五年十二月提出的最終建議,律政司於二○二六年六月至七月期間,就《條例草案》擬稿的主要條文進一步諮詢持份者,以收集持份者的意見,並完善《條例草案》擬稿。律政司收到17份由司法機構、專業團體、調解機構及調解業界持份者提交的意見書。持份者普遍支持建議,認為建議能有效改善現有的調解框架。持份者普遍同意,賦予香港調評會在訂明情況下委任調解員的法定權力,能有助理順調解程序。律政司於二○二六年七月十四日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簡介該建議,亦獲得委員一致支持。
主席,《條例草案》提供明確途徑,讓當事人可運用香港調評會的委任機制,減低因委任分歧而拖延程序的風險,提高案件管理的效率,從而增強公眾對調解的信心,進一步推動調解普及化,推動各界更廣泛採用調解。這對於建設香港成為全球調解之都至關重要。我留意到部分在座議員於上周在立法會召開「打造『全球調解之都』十大建議」發布會,其中有建議香港應對標國際標準及趨勢,檢視並修訂《調解條例》,賦予香港調評會權力,在特定情況下為當事人委任調解員,協助當事人先展開調解嘗試解決爭議,這正正和《條例草案》的目的不謀而合,因此推動相關修訂實屬必要。
工作小組提出的七項建議環環相扣、相輔相成,既尊重調解靈活自願的核心原則,亦兼顧專業監管的需要。律政司會持續檢討本港的爭議解決制度,確保服務與時俱進。我們相信,《條例草案》順利通過,將貫徹《香港第一個五年規劃》(《香港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一個五年規劃(2026—2030年)》)及《施政報告》的政策方向,並積極對接國家「十五五」規劃,進一步深化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的地位。
主席,我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多謝主席。
完
2026年10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7分
香港時間14時2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