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四題:打擊非法網上賭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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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琳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答覆:
問題:
據報有不法組織長年透過網絡平台經營非法賭博,並利用傀儡帳戶等隱蔽渠道處理賭博資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因應非法網上賭博透過網絡轉移博彩資金的特性,當局有何措施支援金融機構引入智能科技系統,以自動偵測及主動阻截非法博彩相關交易,並適時向市民發出風險警示;
(二)過去三年,涉及利用傀儡帳戶處理非法博彩賭款等洗黑錢活動的拘捕人數,以及當中成功檢控個案總數,並按傀儡帳戶類別(例如銀行及電子錢包帳戶等)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據悉犯罪集團通常透過社交媒體、通訊應用程式及網紅散播非法博彩資訊,當局會否參考海外經驗,立法規定網絡平台須履行審核、移除及舉報非法博彩資訊的法定責任,並賦權執法部門可強制平台下架違法內容、封禁違規帳戶及阻截流量,同時制訂平台處罰機制,從源頭打擊非法賭博推廣;若會,具體立法方向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非法賭博屬《賭博條例》(第148章)下的可公訴罪行。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任何人士如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與可公訴罪行(包括非法賭博)的得益有關,須盡快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就提問的三個部分,經諮詢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民青局)、保安局、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我現回覆如下︰
(一)在現行監管框架下,各類受規管機構(包括受金管局規管的銀行及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以及受證監會規管的持牌法團及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必須建立有效而合適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管控措施,涵蓋客戶盡職審查、交易監察及可疑交易報告。
在交易監察方面,各類受規管機構須設立與其業務性質、規模及風險相稱的持續監察及交易監察系統,及時識別與客戶背景或財政狀況不符的交易。視乎所識別的風險程度,各類受規管機構應採取適當措施,例如對客戶進行更嚴格的盡職審查、核實客戶指示、限制或暫緩交易,或拒絕執行交易等。此外,各類受規管機構在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後,亦須按情況配合執法機關的跟進,包括按照執法機關的指示或法院命令,限制或暫停相關帳戶的運作,以及暫緩處置或凍結相關資產。
金管局及證監會已分別按《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發出詳細指引,闡述各類受規管機構應執行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管控措施,以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
為協助業界更迅速和準確地識別及緩減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金管局及證監會將持續與業界溝通,推動業界善用人工智能等科技。其中,金管局已多次舉辦行業分享會,鼓勵銀行及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加強應用嶄新金融科技,並協助它們於其交易監察系統內應用人工智能,提升偵測違法金融交易的能力。同時,證監會於二○二四年十一月發布《關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合規科技應用報告》,分享持牌法團在客戶盡職審查、交易監察及管理信息匯報等主要打擊洗錢流程中採用合規科技的實際用例及良好做法,鼓勵及協助業界按其業務性質、規模及風險,以負責任的方式更廣泛採用合規科技,包括人工智能,以提升打擊洗錢工作的成效。
在情報共享方面,金管局與證監會一直與香港警務處及業界保持緊密合作,適時分享情報,包括清洗犯罪得益的最新手法和作案模式、相關資金流向、傀儡帳戶的使用情況及可疑交易的預警指標,協助受規管機構及時更新交易監察情境和風險緩減措施。此外,由警方、金管局、銀行及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組成的情報分享平台「反訛騙及洗黑錢情報工作組」亦已發布多份警報,向業界分享有關非法賭博的新興威脅及最新作案手法。
(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訂明,任何人如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與可公訴罪行(包括非法賭博)的得益有關而仍處理該財產(即洗黑錢),即屬犯罪。除了利用傀儡戶口清洗黑錢,出售或借出銀行戶口等作傀儡戶口亦有機會構成上述刑事罪行。過去三年,有關涉及傀儡戶口洗黑錢被捕人數、檢控人數及定罪人數的統計載列於附件。
(三)政府一貫的政策是不鼓勵賭博。針對賭博帶來的潛在問題,政府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包括執法打擊非法賭博活動、公眾教育宣傳沉迷賭博的禍害、為有需要人士提供輔導和支援服務,以及通過法例規管賭博活動。在執法方面,警方一直密切監察非法賭博相關罪案趨勢,會進行網上巡邏及透過不同渠道蒐集情報,並適時採取情報主導執法行動予以打擊。另外,民青局亦於二○○三年成立平和基金以資助推行預防及緩減措施以應對賭博相關問題。
針對非法網上賭博帶來的問題,平和基金自二○二○年起開始優先考慮撥款資助有關預防網上賭博行為的活動。平和基金一直透過不同渠道向大眾推廣抗賭信息,並會繼續提醒公眾,根據《賭博條例》,參與非法賭博(例如向非法收受賭注者投注),無論線上線下(例如透過手機簡單點擊一下參與外圍投注),亦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九個月。而根據《賭博條例》,任何人,無論在線上或線下,都不得明知而推廣或便利收受賭注或向收受賭注者投注。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七年。我們未來會在各項宣傳教育計劃中持續提升公眾(尤其是青年人)對沉迷賭博禍害的認識,以及提升市民對於參與非法賭博法律後果的認知,以進一步深化公眾的抗賭意識。
多謝主席。
完
2026年10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