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按摩院的發牌及監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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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文廣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坊間近月湧現以「戀足」、「踩臉」等字眼作招徠的按摩服務。有意見認為,其宣傳內容及經營模式對附近社區構成滋擾,並引起公眾對該等場所可能涉及非法性交易的疑慮。惟此類場所因僅提供足部、臉部等局部按摩服務,現時不受《按摩院條例》發牌制度規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政府每年針對按摩院的巡查次數及執法行動數字分別為何;當中有多少宗個案涉及提供足部、臉部等局部按摩服務的場所;該等場所東主或營運者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而被檢控及定罪的數字為何;

(二)政府會否考慮修訂《按摩院條例》,包括將按摩院的發牌門檻由以「身體部位」界定,改為考慮服務性質及情境,以全面規管所有涉嫌提供色情服務的按摩場所;及

(三)據報上述場所透過網上社交平台及討論區,利用「特殊癖好」、「性暗示」等字眼進行宣傳招徠,政府未來會否加強跨部門情報蒐集及執法,打擊相關宣傳;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按摩院條例》(第266章)(《條例》)旨在透過發牌制度對按摩院作出規管,以防止及打擊不法分子把該等處所用作從事色情或非法賣淫活動。《條例》曾於二○○一年作出修訂,收窄規管的範圍至只有為異性顧客提供全身按摩服務(即肩部以下至膝部以上的身體部分)的按摩處所才須申領牌照,以在管制色情活動和不窒礙正當按摩業務之間取得平衡。
 
  根據《條例》,任何人經營、料理、管理、協助管理或無論以任何身分協助經營任何沒有有效牌照的按摩院,即屬違法。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六個月,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兩年。
 
  就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 香港警務處(警務處)會定期根據《條例》第11(1)條向持牌按摩院進行突擊巡查,以打擊色情活動或違反相關發牌條件的處所。如持牌人違反任何牌照條件,或不再符合《條例》訂明的與經營按摩院有關的任何條件,警務處可視乎情況作出警告,或考慮撤銷、暫時吊銷或拒絕續發牌照。
 
  警務處會對任何涉及非法活動,包括涉嫌經營無牌按摩院的場所果斷執法。例如在今年七月,深水埗警區根據線報,突擊搜查並搗破長沙灣一間以所謂「足顏」按摩作招徠的無牌按摩院,以涉嫌「經營無牌按摩院」及「協助管理無牌按摩院」拘捕兩人,現時案件在調查中。
 
  過去三年,警務處針對無牌經營按摩場所的相關統計數字表列如下:
 
年份 拘捕人數 檢控人數 定罪人數
二○二四年 114 13 13
二○二五年 65 11 11
二○二六年
(截至八月底)
17 2 1 (另一檢控案件仍在審理中)

  上述數字為包括根據《條例》第4條「禁止按摩院無牌照經營等」、《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39條「經營賣淫場所」、《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1條「違反逗留條件」及第17I條「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乃屬犯罪」等罪行作出拘捕的數字。警務處沒有備存涉案處所提供的服務種類資料。
 
(二)警務處一直致力打擊各種形式的非法賣淫活動。不論有關場所是否持有根據《條例》所發出的牌照,針對涉嫌提供色情服務的處所,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39條「經營賣淫場所」規定,任何人將任何處所、船隻或地方經營作賣淫場所;或管理或協助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掌管或控制經營作賣淫場所的處所、船隻或地方,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處罰監禁十年。
 
  正如上文所述,政府曾於二○○一年修訂《條例》,收窄其規管範圍,包括針對性地訂明只有為異性顧客提供全身按摩的按摩院才須申領牌照,並將「全身按摩」界定為肩部以下至膝部以上的身體部分。政府目前未有計劃修訂《條例》的發牌門檻。警務處會繼續密切留意以不同字眼作招徠的按摩場所的經營模式,對任何涉及非法活動包括提供色情服務的場所果斷執法。
 
(三)在打擊涉及賣淫的非法活動的情報蒐集及執法方面,警務處除了在黑點巡邏外,亦會採取情報主導的行動,包括派遣人員喬裝顧客搜集證據,以及加強巡視可疑場所。警務處亦會採取跨部門合作策略,與相關部門(包括勞工處、入境事務處等)聯手執法,以打擊有關罪行。同時,警務處會繼續密切監察利用網站及網上社交平台經營非法賣淫活動的趨勢,透過網上渠道蒐集情報,以部署具針對性的執法行動。
 
  政府會繼續留意市場發展,包括按摩院的經營模式,並持續檢視《條例》的實施成效,在不窒礙正當按摩業務運作的同時,致力防止及打擊不法分子利用按摩處所作色情和非法賣淫活動。

完

2026年10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