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合共近三十二萬元
***********************
三名業主由於屢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昨日(十月十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317,440元。
第一宗個䅁涉及佐敦吳松街一幢商住大廈面積共約5.4平方米的若干伸建物。由於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兩次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被判罰款。由於該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三次撿控,該業主在法庭再次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139,700元,當中123,7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宗個䅁涉及觀塘協和街一幢商住大廈平台上面積約20平方米的搭建物,以及拆除單位入口的防火門。由於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並且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違反《建築物(建造)規例》,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被判罰款。由於該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二次撿控,該業主在法庭再次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105,640元,當中90,64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三宗個䅁涉及觀塘觀塘道一幢工業大廈在走火通道的搭建物,以及拆除若干防火磚牆及防火門。由於有關改建及加建工程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並且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違反《建築物(建造)規例》,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三次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被判罰款。由於該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四次撿控,該業主在法庭再次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72,100元,當中32,1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月十四日)說:「僭建物(包括影響樓宇耐火結構的違例改建)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一直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嚴厲執法,包括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
完
2026年10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