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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合共逾十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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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昨日(十月七日)被判罰款合共116,160元。

  第一宗個䅁涉及黃大仙仁愛街一幢商住大廈平台上一個面積約15平方米的搭建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兩名共同業主發出清拆令。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五月六日被定罪,昨日被法庭判罰款合共53,250元,當中38,16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宗個䅁涉及深水埗福榮街一幢住宅大廈平台上一個面積約32平方米的搭建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兩名共同業主發出清拆令。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昨日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62,910元,當中47,82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月八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嚴厲執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
 
完
2026年10月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