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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就有關《香港第一個五年規劃》的議案及二○二六年《施政報告》致謝議案合併辯論(第二節)致辭(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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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今日(十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一個五年規劃(2026—2030年)》的議案及《行政長官2026年施政報告》致謝議案合併辯論(第二節:強化四大中心、人才集聚高地建設 鞏固提升國際競爭優勢(二))的致辭全文:

主席:

  這個環節共有十位議員就深化國際法律服務及解決爭議中心地位的建設提供了寶貴意見。我希望作出一些初步和簡單的回應。

  首先,我十分同意簡慧敏議員指出落實此方面的政策舉措時需要提供堅實資源,稍後,當律政司就個別項目向立法會提出申請資源的時候,希望得到立法會大力支持。

  「AI犯錯,誰來負責?」這個議題,律政司將會牽頭成立專責小組,盡快研究運用AI產品造成損害的法律責任問題。

  就大灣區機制對接和規則銜接,簡議員提出首先制訂一個對接清單,我覺得這是非常務實的建議,我與副司長(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博士)將會跟進。簡議員提出可以考慮以前海為平台,增加香港律師及內地律師合作模式,隨着大灣區律師執業制度恆常化,我相信將會為兩地律師的合作提供更多方式。

  樓家強議員建議在我們完成檢討人工智能相關管治之前,可以按未成年人的年歲作出指引,並且引導未成年人自我保護。對於此建議,其實非常符合我個人認同的多管齊下對策。法律是其中一個選項,但一些針對未成年人,甚至包括老師及家長的指引或守則,將會更有靈活性和彈性。與此同時,教育亦非常重要,令成年人及未成年人能夠自動自覺、正確恰當使用人工智能是非常關鍵。

  我非常欣賞吳英鵬議員所提出的黃金三角概念,這亦正是為何我們在規劃內提出完善包含訴訟、仲裁、調解這三種解決爭議的方式。就優化香港的仲裁法律,我們於上星期一已經落實了《施政報告》內的績效指標,就是在今年內發出諮詢文件,就二十五個議題提出了十四項建議。在完成一個月諮詢期之後,我們會盡快敲定修改的建議,務必在明年內完成修例。

  吳議員關心香港和內地仲裁的司法協助。截至今日,已有三份司法協助的安排。我們和內地相關單位將會保持密切溝通,不斷檢討成效,有需要的時候會作出優化。吳議員提議在現行一些觸及香港的雙邊條約,制定補充協議,加入運用國際調解院作為解決爭議的條款之一。法律上當然可行,但需要對方同意。就此方面,我們會積極爭取。吳議員亦關心國際調解院人員的工作不受干擾,其實根據香港法律,國際調解院人員享有國際機構一般特權和豁免權。

  陳曉峰議員提議將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制度擴展到其他地區。內地的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剛作出修改,將大灣區律師執業制度恆常化。我認為在這個階段應該聚焦落實大灣區律師制度,檢討成效,循序漸進,待時機成熟再考慮進行擴展。

  陳議員亦建議增加香港法律人才在不同領域方面的專業技能,「做大個餅」,讓大家的業務範圍更加廣泛。律政司一直通過法律教育及培訓常設委員會,與三所法律學院溝通,鼓勵他們制訂不同領域的法律課程。有關國際法律學院的建議,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與內地的國家學院已有共識,將會在國家法官學院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法官舉辦的課程中,加入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元素。

  蘇紹聰議員非常關心中小型律師事務所缺乏資源和能力運用法律科技。律政司會於今年年底之前提供資助計劃,支援中小型律師事務所和新晉大律師購置法律科技工具。我們亦會舉辦不同的活動,例如在香港法律周舉辦展覽及講座,加強業界對法律科技的理解和能力。我很支持香港應有一個特別針對香港普通法制度的人工智能大模型,但這涉及大量資源和複雜技術,需要開發商的支持。

  我非常同意蘇議員的建議,香港除了作為法律的服務者之外,亦應爭取成為規則的制定者。在這方面,律政司將會與其他法律組織朝這方面工作。我亦很支持應該不斷監察律師使用法律科技的情況,從而調整政策措施。但我認為有效的方法是通過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定期蒐集數據。

  陳曼琪議員關心有訴訟人濫用人工智能。司法機構正修訂在法律程序中使用人工智能的指引,並會進行諮詢。律政司亦會與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制訂指引,引導法律專業團體在訴訟以外正當運用人工智能。陳議員亦關心部分沒有專業資格的人士利用人工智能提供法律服務。根據現行法律,這已屬違法行為,如果有足夠證據,特區政府必定會嚴謹執法。

  我們亦同意陳議員所指,應在完善針對深偽技術有關的犯罪活動的法例時,注意法律的定義和加強有效執法。我們會在法改會(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中,就這方面的問題作出適當的建議。

  至於北部都會區方面,我們亦會按實際發展情況,建設支援的法律設施。我亦非常同意陳議員提出,要避免仲裁訴訟化變得冗長昂貴。這亦是在我們剛發表的《仲裁條例》擬議法例修訂中針對的問題。

  陳議員建議將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升級成為一所大學級別的學院。我希望說明,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設立的原意並非學術性院校,而是一個統籌、舉辦量身訂造實務課程的平台。這是其未來發展的焦點。

  陳議員亦建議將「港資港法」的措施由兩個城市,即深圳和珠海,推廣至大灣區其他城巿,以及上海和北京。這個措施去年才開始實行,我認為暫時應該集中做好推廣工作,做出好成績,才再探討進一步擴展的可能。

  范凱傑議員就四個範疇提出意見。就海事仲裁,其實於二○二○年,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已經將香港列為四個仲裁地之一。而我理解香港航商總會和BIMCO亦會在十一月正式推廣官方中文香港譯本的租船合同。我相信中文版的出現會鼓勵更多內地企業利用香港作為仲裁地。有關國際藝術交易的爭議,很多謝范議員建議我們參考海牙藝術爭議仲裁中心。我們會跟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調研,看看其可行性。有關旅遊的爭議,以我過去在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工作的經驗,我理解消委會設有一個相當有效的調停機制,有需要的話亦可交由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

  至於處理社區爭議的三層機制,由民政及青年事務局牽頭,律政司會全力支持。這是一個新的制度,政府會密切監察其成效。至於有否需要建立強制調解指示,我認為需要等待和觀察有關進展。我想強調,現行法律其實已有足夠措施鼓勵調解,例如法庭有權力暫緩法庭程序,直至雙方真正嘗試和解但仍然失敗,法庭亦可對於沒有合理理由而拒絕調解的一方作出懲罰性的訟費命令。

  梁美芬議員的發言焦點是鼓勵和希望爭取更多國際機構落戶香港,令多些香港人有更多機會參與國際組織的工作。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將於十一月初香港法律周期間,正式在香港成立代表處(亞太地區聯絡辦公室)。律政司亦有不同計劃,安排律政司同事和私人執業律師到不同國際機構工作。

  李浩然議員建議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就數字資產、法律科技等領域進行培訓。在能力範圍以內的,我們會盡量做,但這方面的專業培訓,主體責任應該屬於三所法律學院和兩個法律專業團體。 

  梁子穎議員建議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的對象不應只為律師,亦應包括沒有律師資格但有參與相關服務的人士。對於這方面我們已有做到,例如在舉辦社區調解先導計劃培訓時,對象已包括物業管理人員。

  未來,我們將會繼續適當跟進各位議員的意見,做好良好溝通,希望做到良性互動。最後,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香港第一個五年規劃》和《施政報告》的致謝議案。多謝主席和各位議員。
 
完
2026年10月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3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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