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業主不遵從清拆令及修葺令被判罰款共逾一百一十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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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及修葺令,昨日(十月六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1,181,400元,當中1,061,4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有關個䅁涉及觀塘海濱道一幢工業大廈六個改建成迷你倉的單位。由於有關改建及加建工程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並且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違反《建築物(規劃)規例》,屋宇署分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及第26條向四名業主發出六張清拆令及六張修葺令。

  該四名業主沒有履行法定命令,故曾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被判罰款。由於他們仍不履行法定命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二次撿控。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月七日)說:「違例改建引致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或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及修葺令。對於一直未有遵從清拆令及修葺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嚴厲執法,包括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此外,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修葺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五級罰款(目前為5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5,000元。

完

2026年10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