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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及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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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樓家強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自二○二四年三月一日起實施自動駕駛車輛(自動車)規管框架以來,至今已發出多個先導牌照,並在二○二五年《施政報告》及二○二六至二○二七年度《財政預算案》提出加速自動駕駛在香港無人化、規模化發展,盡快達致商業營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會否研究按照車輛的自動化程度及事故發生時的實際控制權,訂明在全自動化駕駛、遙距操作、系統故障及網絡攻擊等情況下,操作員、登記車主、車輛製造商及軟件開發商等的法律責任;如會,相關法律框架的草擬工作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據報有「粵車南下」司機涉嫌在香港道路啓動未經批准的「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AS),當局在「粵車南下」車輛查驗及審批過程中,如何核實車輛有否配備ADAS,以及如何監察和調查司機在香港期間有否啓動或關閉ADAS;如有司機違反規定,相關的罰則及跟進措施為何;

(三)政府已把《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下的強制第三者風險保險要求適用於自動車,並表示會以測試數據為本,持續檢視自動車在不同測試和應用階段的保險要求,協助業界針對性地為較成熟階段的自動車應用制訂保險安排;現時有關的進展為何;如「粵車南下」車輛未經批准而啓動ADAS並發生意外,現行第三者風險保險是否適用;如不適用,會否為受影響的第三者提供其他保障安排;及

(四)有意見指出,部分駕駛者或未能清楚了解ADAS,仍須由有關的駕駛者持續監察,並隨時接管車輛控制;當局會如何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讓市民清晰區分「駕駛輔助系統」(第2級或以下)與「自動駕駛系統」(第3級或以上),並了解各自的適用範圍、操作限制及駕駛者責任;當局會否研究將相關知識納入駕駛考試及駕駛訓練教材,並要求使用相關系統的駕駛者在續領駕駛執照或首次登記相關車輛時完成相關的電子學習課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透過政策支持、法規配合和財政資助三方面,積極有序地推動自動駕駛車輛(自動車)的發展。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及警務處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自動車與一般汽車一樣,受《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所監管。故此,現行的汽車登記及領牌制度同樣適用於自動車,而登記車主及領牌人的法律責任,在自動車的情況下亦適用。至於《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有關「司機、駕駛人」的定義亦同樣適用於身處於自動車內、附近或遙距控制室的自動車後備操作人員。這些人員在操作自動車時,亦應承擔現時「司機、駕駛人」的法律責任。

  另外,根據獲運輸署發出的先導牌照,推行自動駕駛計劃的負責人(即先導營辦人)須按《道路交通(自動駕駛車輛)規例》(第374AA章)及《自動駕駛車輛測試及先導使用實務守則》確保自動車保持良好及可使用的狀況,以及確保其自動車系統妥善運作。《道路交通(自動駕駛車輛)規例》(第374AA章)亦就先導自動車的保險、保養、行車數據及運作紀錄的保存、事故或意外的通報和調查等各種與風險管理相關的事宜作出規定。如自動車先導牌照營辦人在不符合先導牌照及其條件的情況下使用自動車,營辦人可被追究。

  在自動車的規管架構下,自動車也須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的保險要求,以保障公眾、乘客及行人的安全。同時,自動車亦須裝置電子數據記錄儀,記錄運行數據。一旦發生意外,相關人員在調查過程中,可查閱相關運行數據,以分析自動車在案發時是否正常操作,並有助釐清責任。一般而言,視乎事故原因及舉證,法律責任(不論刑事或民事法律責任)會由操作員、車主或汽車供應者承擔,承擔責任者亦可依循普通法提出辯解,並交由法庭作出判決。

(二)政府非常重視車輛和道路安全,一方面透過嚴格的車輛檢驗程序,確保所有行駛車輛均符合相關的道路安全及環保標準,另一方面亦透過宣傳教育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就「粵車南下」而言,所有入境香港市區的粵車均須按香港的要求在運輸署指定的內地車輛查驗中心通過車輛檢驗,確保粵車符合相關標準並可在香港道路安全使用。運輸署亦正透過多渠道向「粵車南下」申請人發放道路安全資訊,清楚闡明任何未經運輸署批准的「先進駕駛輔助系統」均不可在香港道路上啓用,包括透過指定內地車輛查驗中心職員在進行驗車時當面提醒申請人相關規定、向申請人派發有關須知及發出電郵以作提醒。

  香港警務處一直密切留意道路安全及涉嫌違反交通法例的情況。透過日常路面巡邏及情報收集,如發現涉嫌違法的情況或接獲相關交通投訴,會主動跟進調查,以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任何駕駛人士若在香港道路上使用未經批准的駕駛輔助系統,或在行車時因依賴系統而雙手離開軚盤,可能觸犯相關交通規例(如「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一經定罪,可被處以罰款、吊銷駕駛執照甚至監禁。除了警務處採取的執法行動外,運輸署亦在「粵車南下」計劃下嚴肅跟進違規行為,包括把個案通報廣東省政府,並暫停或取消涉事車輛的出行資格。

(三)如上文提到,在現行規管框架下,自動車須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的保險要求,以保障公眾、乘客及行人的安全。隨着自動車技術發展,運輸署一直與保險業界保持溝通,為自動車推展至更成熟階段(即車上不設後備操作員,僅設有遙距後備操作員)制訂合適保險安排。運輸署會繼續與保險業界就自動車應用作進一步討論,以及早部署合適的保險安排。

  現時所有在香港道路上行駛的車輛(包括「粵車南下」車輛)啓動未經運輸署批准的「先進駕駛輔助系統」並發生意外,第三者人身傷亡責任一般可獲得法定保障。即使未經批准而啓動「先進駕駛輔助系統」的行為被判斷為保單條款中明文規定、保險公司不負賠償或給付責任的特定事故與損失範圍(又稱「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保險公司仍須先向受影響第三者作出賠償,其後可向受保人追討有關款項。至於第三者財物損害方面,則須按個別保單條款及事故情況處理。

(四)運輸署一直與警務處及道路安全議會緊密合作,透過不同渠道(例如出版《道路安全通訊》和社交媒體平台)推廣道路安全,包括提醒駕駛者在使用汽車輔助駕駛功能時的注意事項,並必須細閱車主手冊以了解系統的功能和限制,且須時刻留意路面情況並握緊軚盤。《道路使用者守則》也有相關提示。運輸署會繼續進行不同的宣傳及教育工作,提醒駕駛者在使用汽車輔助駕駛功能時的注意事項。

  現時在運輸署的駕駛考試中,筆試的試題是按《道路使用者守則》設定。有關守則會於首次申請學習駕駛執照/非商用駕駛考試時派發,考核內容包括妥善使用輔助駕駛系統。路試方面,雖然輔助駕駛系統的應用並非考核範圍,運輸署會考慮把有關應用技巧納入駕駛教師入職課程及複修課程,讓駕駛教師可按學生的需要教授使用相關技巧。
 
完
2026年10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