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屋居民虛報沒有物業被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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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發言人今日(十月六日)表示,涉及兩宗個案的兩名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因虛報沒有物業,違反《房屋條例》,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
涉案的公屋住戶分別居於彩虹邨及廣田邨。他們於二○二五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均沒有申報擁有香港物業。房屋署經深入調查後,發現個案一的兩名公屋住戶各自於西貢擁有住宅物業,當中一人擁有兩個物業,而另一人擁有一個物業;而個案二的一名公屋住戶則擁有一個位於將軍澳的住宅物業。
觀塘裁判法院昨日(十月五日)判處個案一該名擁有兩個住宅物業的公屋居民監禁兩星期,即時執行,同案另一名公屋居民則延至十一月三十日提堂,房屋署將收回涉案公屋單位。至於個案二的被告則被判監禁四星期,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房屋署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及資助房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資產及物業,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亦須仔細閱讀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收入及資產以填寫準確的相關資料。
房屋署會繼續致力採取多管齊下的措施,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的行為。
完
2026年10月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