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藥物條例》修訂令於十月二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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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發言人今日(九月三十日)表示,政府將於星期五(十月二日)在憲報刊登《2026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1)令》(《危險藥物條例修訂令》)。
 
  《危險藥物條例修訂令》將於二○二六年十月七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並預計於二○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效。有關詳情,包括修例建議的理據,載於今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見附件)。
 
  《危險藥物條例修訂令》將會把三種物質,即――
 
  (一)N-吡咯烷基異丙托尼秦;
  (二)N-去乙基依托尼秦;及
  (三)2-{[1-(4-氟苄基)吲唑-3-羰基]氨基}-3,3-二甲基丁酸甲酯
 
納入《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附表1的管制。在《危險藥物條例》的嚴格管制下,販運及製造這些物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及罰款500萬元。而在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的情況下管有及服用這些毒品,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
 
  政府一直保持警覺,密切監察香港境內外的毒品趨勢,並及時採取行動,立法管制新興毒品。作為一項常規工作,政府不時提出修訂《危險藥物條例》的建議,把新興危險藥物納入法定管制範圍,防止它們對公共衞生和公共安全構成威脅。發言人說:「有關修訂與國際管制要求一致,旨在加強對販運和濫用該些危險藥物的防範,從而進一步鞏固香港的抗毒防線。」

完

2026年9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