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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署提醒市民注射程序只應由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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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查詢衞生署將修訂持牌私營醫療機構的實務守則,更新持牌私營醫療機構內使用的注射式和輸注式製品的規定,衞生署今日(九月二十九日)回應如下:
   
  政府已於二○一三年接納私營醫療規管督導委員會轄下的「區分醫療程序及美容服務工作小組」建議,將涉及注射的程序視為醫療程序,必須由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施行。而擬供注射入人體的產品屬於高風險產品,除非屬其他監管類別(例如醫療器械或中成藥),一般會被歸類為《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下的藥劑製品,並須獲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批准註冊,方可在香港銷售或分銷。衞生署發布的《醫療器械行政管理制度中的定義及縮寫指南GN-00》,亦明確列出注射式皮下填充劑屬於醫療器械。
   
  所有已註冊的藥劑製品會在包裝上印有「HK-XXXXX」樣式的香港註冊號碼。市民可透過管理局網頁的「香港註冊藥劑製品搜尋」功能,以產品的英文名稱或成分,搜尋有關已註冊藥劑製品的資料;已表列的器械則附有「HKMD XXXXXX」樣式的表列號碼,市民可透過醫療器械科網頁的「醫療器械列表」,參閱詳細資訊。
   
  衞生署根據《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條例》)規管註冊醫生和註冊牙醫執業的處所。政府按照《條例》成立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標準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成員包括香港醫學專科學院、醫院管理局、學界,以及私家醫院、執業醫生和牙醫組織的代表。諮詢委員會的職權包括制訂、檢討及更新私營醫療機構的規管標準,並不時就衞生署署長頒布的實務守則作出建議。
       
  由於擬供注射或輸注入人體的產品屬高風險產品,諮詢委員會已通過更新規定,要求所有於持牌私營醫療機構內使用的「注射式和輸注式製品」必須屬於以下其中一類:
  1. 已根據《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註冊或獲豁免註冊的藥劑製品;
  2. 符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章)規定的人體器官或人體組織產品;或
  3. 已在醫療器械行政管理制度(MDACS)表列的醫療器械。
 
  因應諮詢委員會的決定,衞生署亦將相應修訂持牌私營醫療機構的實務守則。衞生署計劃於今年第四季將修訂的實務守則刊憲,修訂後的實務守則將於刊憲後一個月生效,而為讓持牌私營醫療機構有充足時間物色符合規定的替代產品,有關使用已在MDACS表列的注射式和輸注式醫療器械的要求則於二○二七年三月一日生效。
   
  就上述有關注射式和輸注式製品的要求,衞生署已於二○二六年九月九日發信通知私營醫療機構持牌人、申請人及醫療器械業界,並在網頁上載相關信件及常見問題供參考。
   
  《條例》訂明私營醫療機構的營辦者必須領有牌照或豁免書,方可營辦有關私營醫療機構。私家醫院及日間醫療中心的規管制度已全面實施,而政府自二○二五年十月起接受診所牌照及小型執業診所豁免書的申請。任何處所(包括聲稱提供美容服務的處所)如提供醫療服務/施行醫療程序,均須因應醫療服務/程序的性質,按《條例》申領相關牌照或豁免書。政府預期最快於二○二七年十二月底,任何處所(包括聲稱提供美容服務的處所)如提供醫療服務或施行醫療程序,均須因應服務或程序的性質,按《條例》規定持有相關牌照或豁免書。截至昨日(九月二十八日),衞生署已經發出合共超過3 400個診所牌照或小型執業診所豁免書。
   
  遵守實務守則是發牌和續牌條件之一。衞生署會不時到持牌私營醫療機構巡查,如發現持牌私營醫療機構違反守則,會採取規管行動。

  衞生署不時接獲通報,指有市民因接受注射程序後,出現併發症的個案,例如今年九月二十一日公布一宗注射肉毒桿菌毒素後出現肉毒中毒的疑似個案。
   
  衞生署一直透過不同途徑提醒市民,注射程序屬醫療程序,只應由本地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施行。市民應先了解醫生或牙醫的全名,並查閲香港醫務委員會註冊醫生名單,或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註冊牙醫名單,同時查詢其專業資格和相關資歷。注射前,先了解程序詳情、潛在風險和可能出現的併發症,作知情的選擇,及應拒絕接受注射來源不明的針劑,因其品質及效果沒有保證。
   
  任何人士本身如非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便不應施行這些醫療程序,否則可能會因觸犯《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及《牙醫註冊條例》(第156章)而被檢控。
   
  非法售賣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罪行最高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如衞生署懷疑有人非法提供未經註冊藥劑製品,會展開調查及採取執法行動;如涉及醫護專業人員,會轉介至相關的專業規管機構跟進。
 
完
2026年9月2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1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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