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本地女子非法出口、非法管有藥劑製品及洗黑錢案罪成判監禁六十三個月(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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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本地女子,因非法出口和管有受管制的藥劑製品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違反《進出口條例》、《商品說明條例》、《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昨日(九月二十三日)於區域法院被判處監禁共六十三個月。
香港海關於二○二一年九月至十月期間,分別於香港國際機場、紅磡的一個工業大廈單位和上環的一個物流服務中心,檢獲共約一百六十萬粒受管制藥劑製品,當中部分為仿製藥品,市值約五千五百萬元。調查發現該女子招攬他人安排包裝及郵寄該批藥物,並租用一工業大廈單位用作相關罪行的營運。
該女子透過其銀行個人戶口收取來歷不明的轉帳和現金,處理犯罪得益金額高達一千五百萬元。同時,她亦從其個人戶口提取資金支持相關罪行的營運,包括支付薪金及繳付郵費。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企圖非法出口受管制藥物,企圖出口冒牌物品及清洗黑錢罪行的嚴重性。
此外,控方已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向法庭申請充公該女子合共約四十七萬元的已被凍結資產。
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在沒有有效出口許可證下出口藥劑產品及藥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任何人未有按照條文的規定而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任何毒藥,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進出口、銷售或為售賣用途而管有冒牌物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任何人士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不論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然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十四年,而相關犯罪得益亦可被沒收。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182 8080,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網上表格 (eform.cefs.gov.hk/form/ced002)舉報懷疑違反上述條例的活動。
完
2026年9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45分